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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节 | 这堂预防“醉驾”法治课 检察官讲给女性朋友听
2021-03-08 08:26: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女性朋友都希望有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一次‘醉驾’可能会让一个家庭遭受重大打击。预防‘醉驾’,女性承担无可替代的角色……”

  3月5日下午,一场预防“醉驾”的专题法治讲座正在连云街道综治中心里进行。连云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江黎黎以“生命不能承受之‘醉’,守护家庭幸福美满”为主题,现场讲解宣传预防“醉驾”法律知识。街道30余名女性居民参加了讲座。

  讲座中,江黎黎主任介绍了饮酒驾驶相关法律法规,重点阐释了“醉驾”的标准、刑事处罚结果以及“醉驾”可能导致的后果,并结合近年来自己办理的几起“醉驾”典型案例、在国内引发较大影响的“醉驾”案例进行以案释法。随后,江主任深入分析了“醉驾”的主要原因以及法律后果、经济后果和对家庭的影响。最后分别从母亲、妻子、女儿的角色提出了一系列预防酒驾的建议,受到大家的欢迎和称赞。

  “这个课真是最好的妇女节礼物!以前总以为醉驾是男人的事,听了这个课,我了解到醉驾的成本真的太大了,以后一定时刻提醒老公和儿子不能酒后开车。”参加讲座的李大姐对检察官表示。

  据悉,此次法治课是连云区检察院落实全省检察机关“精准普法月月行”活动的第一课,也是为即将到来的国际妇女节送给广大女性的一份特殊礼物。接下来,连云区检察院将继续深入校园、企业、社区,针对不同群体的法治需求量身订做法治宣传课、开展案件公开听证、现场交流互动等普法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居民法律意识,推进法治化建设进程。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驾”从重处罚情形: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20mg/100ml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