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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海州:余刑一天,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仍收监
2018-08-21 10:05:00  来源:

  根据省市院的相关要求,海州区检察院联合区司法局开展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诊断检查鉴别专项检查活动。通过全面核查摸底、监督建立病情诊断复核小组、派员监督诊断检查鉴别工作等,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进行逐一检查。对于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的一名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情况,督促司法局及时提出收监执行建议,并监督收监执行。

  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因犯贪污罪于2000年7月3日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6年4月28日由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期限至2018年8月2日止。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省《关于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海州区司法局于今年4月10日委托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王某某进行病情诊断。海州区院派员现场监督了王某某的有关诊断情况,并于6月26日对其病情复核情况进行实地监督。根据复核小组的意见,王某某有膀胱恶性肿瘤史,并行根治性膀胱切除术,手术彻底,术后复查未见肿瘤残留、复发及转移,说明以前的治疗效果较好,从临床上讲已经治愈。复核小组认为王某某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规定,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

  7月18日,海州区司法局收到复核小组的书面意见后,认为此时距王某某刑满仅余半月,除去在途时间和逐级审查时间,可能收监工作无法进行。海州区检察院得知这一情况后,要求海州区司法局严格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依照程序提出收监执行建议。7月19日,海州区司法局向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发出了收监执行建议书。2018年8月1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作出了收监决定,对余刑仅有一天的罪犯王某某收监执行,切实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刑事执行工作的权威。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