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 | 以案释法—婚外同居生子,赣榆一女子因重婚罪领刑四个月
2018-05-18 09:17: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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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情况

  犯罪嫌疑人宋某,女,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区人。1991年5月11日,宋某在媒人撮合下,与徐某在山东日照市岚山区碑廊镇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后宋某不愿与徐某生活,独自离家出走,前往东北打工。在东北打工期间结识姜某,在与徐某婚姻续存期间,又与姜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并生育一对子女。

  直到2017年初,徐某在赣榆区石桥镇遇见宋某带一个小男孩,经过多方打听后,徐某找法律工作者咨询,随后报案,要求追究宋某的刑事责任。最终,被告人宋某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检察官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刑法》分则条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对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属于刑事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后的婚姻法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