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榆区检察院依法对两名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祁某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单独或伙同犯罪嫌疑人祁某乙(刑拘在逃)在赣榆新城、青口镇墩后村祁某乙家中组织他人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涉案金额200余万元。祁某甲、祁某丙(已取保)、祁某丁(已取保)等人负责从中帮助抽头或者放哨。
赣榆区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开设的赌场内多次聚集他人赌博,犯罪嫌疑人祁某甲被雇佣在赌场中工作,但其不是普通的打工者,明知王某某开设赌场,仍提供看监控、站岗放哨等直接帮助,对于赌博犯罪的发生和发展而言,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应当视为帮助行为,其所得的工资,也可视为赌场利润分配的一种方式,二人涉嫌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主犯,且主观恶性较大,认罪态度差,犯罪嫌疑人祁某甲虽认罪态度较好,但其参与次数在30场以上,时间较长,主观恶性较深,遂依法对二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从追逃同案犯罪嫌疑人、查实赌场筹备、运转、分赃等情况等方面提出继续侦查取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