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民事诉讼监督办案中的检察技术应用,提升民事诉讼监督办案质效,近日,连云港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加强技术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建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检察技术协作机制。
一是明确委托情形,扩大技术办案覆盖率。《实施意见》规定,民事检察部门在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审判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及执行活动监督时,涉及笔迹、印章印文、痕迹、伤残等鉴定的,由技术部门进行审查、鉴定。二是明确检材范围,提高送检案件鉴定成功率。《实施意见》规定,民事检察部门委托审查或鉴定时,应提供所需的全部材料、足够充分的样本。对需要补充材料的,检察技术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或协助承办人员提取。三是明确鉴定程序,助力提升监督采纳率。《实施意见》规定,检察技术部门对决定受理的审查应当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决定受理的鉴定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或鉴定结束后,应及时出具审查意见书或检验鉴定文书。同时还规定,对于本院技术部门不具备审查或鉴定能力的,送上级技术部门审查或鉴定;超出检察系统鉴定业务范围的,由技术部门协助民事检察部门对外委托鉴定。
(编自市院民检处报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