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区院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分析报告
2018-04-28 10:13:00  来源:  作者:李根、成利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产业的快速发展,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高发、多发态势,成为当前金融犯罪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之一。信用卡诈骗犯罪不仅严重侵犯了银行信用卡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还是产生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诱因。2014年以来,赣榆区院共受理信用卡诈骗案件35件36人,其中起诉至法院28件29人,一审判决28件29人。

  一、案件特点 

  通过对上述案件进行分析,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成为金融犯罪的“重灾区”。从2014年到2018年,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数量呈直线上升趋势,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快速增长使金融犯罪总量不断增大,在整个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成为当前金融犯罪中最突出、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2.恶意透支型占绝大多数,利用POS进行非法套现的现象普遍。信用卡诈骗犯罪主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恶意透支等三种类型,其中恶意透支型占绝大多数。司法实践中,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给POS商户一定的手续费,然后虚构交易,进行非法套现的恶意透支现象越来越普遍。 

  3.犯罪主体多为中青年无业,信用卡透支成为消费主要方式。男性在受理的36名嫌疑人中,多数为中青年无业男性,处于18岁至35岁之间的有17人,无业人员有19人。犯罪嫌疑人多以信用卡透支的方式获取金钱进行生活、娱乐消费。 

  4.一人多卡现象普遍,跨行拆借难解资金困境。有的犯罪分子在申办信用卡之初就以多办不同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作为还款方式。由于银行间的信息不共享,出现了许多一人持有多卡的现象。持卡人持有的信用卡张数越多,其获得的授信总额也就越大,如果进行恶意透支,涉案数额就会随之增大。在司法实践中,数额巨大的案件不断增加。 

  5.案件事实清楚,简易程序审理为主。该类案件犯罪事实一般较为简单,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较好,因此在审判环节多适用简易程序,且一审服判率高。我院自2014年以来办理的该类案件,无一例上诉案件。 

  6.认罪退赃,适用刑罚较为轻缓。在本区法院审结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中,有95%以上的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退赃。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退赃率高,加上大多数案件涉案金额属于“较大”范围,因此适用刑罚较为轻缓。在审结生效的29人中,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5人,宣告缓刑24人。 

  二、案发诱因 

  造成信用卡诈骗案易发多发的诱因很多,除不法分子的主观恶意之外,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持卡人对后果认识不清 

  很多消费者在透支信用卡后,认为“逾期不还也没有什么了不起”,只不过就是银行方面多发几次催缴短信、多打几个催缴电话罢了,充其量就是多缴点利息、滞纳金的问题,并不会惹出多大“麻烦”,认识不到恶意透支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诚信损失。 

  2、发卡机构审核把关不严 

  有的商业银行风险意识不强,为了抢占市场片面追求信用卡发卡量,随意放宽申请人、担保人的条件,简化申请手续。经常因业务突增,资信审查流于形式,把关不严,仅用申请人提供的电话进行核实,更谈不上对担保人进行核实。银行内部对员工摊派发卡任务,银行员工为完成任务而放弃了应有的审查,办卡程序严重“缩水”。 

  3、非法套现行为层出不穷 

  部分银行为了自身利益,违反规定,放低设立POS特约商户的准人门槛。批准设立POS后,监管不到位、对异常交易未及时进行欺诈凤险的识别和控制,使得POS在实现信用卡消费功能的同时,极易成为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如一些开通POS的特约商户为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与信用卡持卡人勾结,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真刷卡、假消费”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提供非法套现服务,长此以往,持卡人对费用的产生及自身偿还能力往往没有正确的认识,只顾刷卡套现,面对产生的巨额“信用卡债务”,无力归还。 

  4、结算系统风控预警不及时 

  信用卡大额透支现象之所以普遍存在,与支付结算系统缺少相应的风险防范预警功能有直接关系。由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不具有对恶意透支户应有的风险防范预警功能,给恶意透支持卡人连续透支作案提供了机会和可能。同时,各银行之间尚未建立健全信用卡信息共享机制,各商业银行只能在本银行系统内对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卡申领及透支情况进行监控,对跨行申领信用卡及透支情况则无法掌握。不少犯罪分子往往在很短一段时间内在不同银行申领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甚至在一个或者几个银行恶意透支以后又到其他银行申领信用卡继续恶意透支,导致信用卡犯罪越来越严重。 

  三、对策建议 

  信用卡诈骗犯罪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 作为一种记名无面值支付工具,因其兼具功能齐全、轻盈易带、方便安全、低成本运行等优点,信用卡问世以来被迅速推广普及。但是由于信用卡本身存在的信用风险及在使用过程中的身份审查欠缺严密性,导致信用卡诈骗犯罪呈现易发多发态势,尤其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现象越发凸显。现结合工作实际,简要剖析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特点、诱因及对策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 

  在办卡发卡中,各银行机构既要讲清信用卡的便利之处,也要讲清透支后未按规定还款银行将收取万分之五的日息,相当于年利率 18%,远远高于正常年贷款利率,倡导持卡人树立正确、理性的消费观念,避免因盲目消费而导致的恶意透支行为;在普法宣传中,公安机关既要加强对信用卡诈骗犯罪性质、类型及后果的宣传引导公众树立良好的信息保护意识,防止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发生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也要加强公众对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的监督和举报;在传播渠道中,既要用足用好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介,也要用活用全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新兴手段,深入开展多角度、全方位、立体化的宣传,努力让防范知识家喻户晓。 

  2、提高信用卡管理质量 

  银行应摒弃“重发行、轻管理”的做法,不能仅以发卡数量和市场份额作为考核指标的激励机制,既要考核发卡数量,还要考核发卡质量,更要严格信用卡申请条件和程序,注重信用额度的核定与风险管理。一方面要加强对申请人的考察把关。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持卡人的监管力度,不能在申请人获得信用卡后就放松监管,任其利用。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重点人员的动态监管。 

  3、规范 POS 机日常管理 

  银行在为特约商户办理、开通 POS 机业务之前,应当要求出具工商、税务等部门开具的申请人设立情况、经营状况和纳税状况的证明材料,建立等级评价体制。对税务状况不稳定的商户予以甄别并谨慎处理,严格限制外币业务的随意开通。POS 机开通之后,银行、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定期对其进行回访,掌握 POS 机商户的业务种类和经营规模,限制其申领 POS 机的数量,加强对特约商户涉及信用卡支付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及时发现、及时识别、及时报警、及时处理可疑交易信息,必要时先采用拒付等非常规手段;对以虚构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坚决打击。 

  4、强化失信联合惩戒 

  国务院已制定下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银行应在发卡的同时,有义务告知客户如果出现恶性透支,就会进入系统“黑名单”,将在所有的银行失去信用,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措施。银行和工商、税务、司法等各部门之间也应建立社会征信体系网络,提高信息开放程度,解决银行和信用卡申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无法全面了解申领人实际情况的问题。 

  5、加强风险防范预警 

  银行要加强内部控制,提高风险防御能力,银行工作人员要提高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客户信息妥善保管、严格保密,避免信息泄露而造成信用卡违法犯罪行为;在信用卡的制作、识别和使用过程中要提升技术含量,加快芯片卡的升级换代,防止伪造、变造的信用卡进入使用;借鉴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模式,尽快建立信用卡透支监测系统,筛选可疑交易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对资金交易异常,可能出现透支的及时预警,提示相关银行采取紧急止付、降低授信额度、短信告知催缴、约谈提醒等方式提前进行预防,对可能离境的要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出境,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6、加大打击惩处力度 

  信用卡诈骗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金融管理秩序,同时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公安机关在接到银行报案后,要及时受理案件,经过初查后及时追查持卡人,若持卡人恶意透支的主观恶意不大,且有积极还款的意愿或者能够及时还清欠款,可依据免责条款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的处罚要秉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于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惯犯以及大量透支之后肆意挥霍、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之后又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免责条款进行修改,为打击、威慑、警戒提供法律依据。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