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院民检处与技术处联合出台文件 建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检察技术协作长效机制
2018-04-24 09:39:00  来源:

   近日,市院民检处与技术处联合出台《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处、检察技术处关于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加强技术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两部门在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中的协作配合,以检察技术为支撑,建立民事诉讼监督技术鉴定长效机制,提高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理质效。

  一、明确委托情形,扩大两部门合作覆盖率。《实施意见》规定,民事检察部门在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及对执行活动监督时,有涉及到笔迹、印章印文、痕迹、伤残等鉴定意见的,由技术部门进行审查、鉴定。近年来,民事检察部门与检察技术部门的合作不断深入,民检部门共向技术部门移送委托鉴定案件数由2015年的1件增加至2017年的20件,委托鉴定情形的覆盖范围也在同步不断的扩大,从原先的笔迹鉴定逐渐扩大到指纹、印章、痕迹的鉴定等诸多方面。此次《实施意见》的出台,将可委托鉴定情形予以规定,不仅明确了民事检察部门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更严格了委托鉴定的程序和流程规范,有效保障民事监督案件委托监定的规范化运行。 

  二、明确检材范围,提高送检案件鉴定成功率。《实施意见》规定,民事检察部门委托审查或鉴定时,应提供所需的全部材料、足够充分的样本。对需要补充材料的,检察技术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或协助承办人员提取。2015年以来市院民检处委托技术处办理的37件案件中,因为检材或样本的缺失等导致无法检验的达16.2%,对民事监督案件的办理造成了不利的影响。2018年初,市院民检处、技术处在沟通拟定《实施意见》时,特别强调了技术部门对承办人的技术指导和协助,对办案工作带来了重大的变革。如市院民检处委托技术处办理的王绪杰笔迹鉴定案和赵树森笔迹鉴定案,曾因没有足够的样本而无法鉴定,市院技术处受理委托后,指导民检处承办人从当事人的银行开户申请、户口变更登记、医保资料、租车协议、护照、居民供电合同等入手,收集到大量的原始笔迹样本,最终两起笔迹鉴定均成功完成,案件办理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三、明确鉴定程序,助力民事案件监督采纳率。《实施意见》规定,检察技术部门对决定受理的审查应当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决定受理的鉴定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或鉴定结束后,应及时出具审查意见书或检验鉴定文书。同时还规定,对于本技术部门不具备审查或鉴定能力的,送上级技术部门审查或鉴定;超出本院、上级检察系统鉴定业务范围的,由本院技术部门协助民事检察部门办理对外委托鉴定。上述规定,不仅明确了委托鉴定案件的程序,提高了鉴定案件效率,也使得民事监督案件更加精准,抗诉采纳率大大提高。2015年以来,民事监督案件借助检察技术鉴定,固定或获取新证据,从而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及提出抗诉30余件,采纳率达90%以上。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