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区院捕后判轻缓刑案件比率高应引起重视
2018-04-17 09:42:00  来源:

   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逮捕的适用,关系到批捕案件质量与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还影响着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笔者结合本地区近四年逮捕案件判决情况,浅析当前逮捕轻刑化案件概况,并提出相应对策。(本文所指的逮捕案件轻刑主要指法院一审判决生效后适用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免予刑事处罚案件)

  一、逮捕案件捕后处理基本情况 

  2014年至今,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  1719件2046人,其中批准逮捕1294件1492人,占审查逮捕案件总人数的72.92%。捕后判决生效1250人,其中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8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63人,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235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的335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的308人,判处轻缓刑281人,轻缓刑率为22.48%。 

  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逮捕后判处轻缓刑人数比例居高不下。2014年逮捕后判处轻缓刑51人,2015年逮捕后判处轻缓刑87人,2016年逮捕后判处轻缓刑49人,2017年逮捕后判处轻缓刑94人,分别占逮捕后判决生效率的18.61%、28.06%、15.36%和27.09%,2017年比上一年度增长11.73个。 

  2、在轻缓刑判决中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和拘役所占的比例大。2014年以来,逮捕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139人,判决拘役135人,判决管制1人,单处罚金1人,免于刑事处罚5人。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和拘役人数占轻缓刑案件总人数的97.50%。 

  3、捕后判处轻缓刑人员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本地判轻缓刑人员多集中在盗窃、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三类常见性、多发性犯罪,其中盗窃罪113人,交通肇事54人,故意伤害40人,这三类案件占捕后判轻缓刑总人数的72.24%。 

  4、案件平均用时较长。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后,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中间间隔时间较长,且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审查起诉时间较长,整个案件诉讼时常较长。 

  二、捕后案件轻缓刑化多发的原因分析 

  1、规避风险心理作祟,批捕率居高不下 

  司法实践中,审查逮捕案件期限短,辩护律师参与少,对外公开程度低等特点,导致承办人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往往需要承担来自被害方较大信访压力。既要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有无逮捕必要性等实体因素,又要考虑不捕后被害方缠访、闹访可能性、维护社会稳定。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权衡中,为规避诉讼风险、社会责任风险,承办人往往选择“够罪即捕”。 “够罪即捕”是造成捕后判轻缓刑人数多的重要原因。 

  2、执法理念上偏差,重打击轻保护 

  “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在司法办案人员脑海中根深蒂固, 对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薄弱。案件承办人在办案中往往过于重视刑罚的打击一面,忽视了区别对待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办理刑事案件时,承办人往往更加重视案件办理法律效果,忽视了检察机关在缓解矛盾、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3、新的量刑情节出现,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由于审查逮捕案件办案期限短,一些轻伤害案件或交通肇事案件,嫌疑人在短时间内很难赔偿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损失,被害方往往因得不到赔偿而情绪激烈,为防止嫌疑人脱逃、被害方缠访,保障诉讼正常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承办人往往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此类案件到了诉讼或判决环节,经多方努力,双方当事人又达成调解协议,受害人获得赔偿后谅解嫌疑人,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新的量刑情节出现后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刑事和解在批捕环节难以实现而在审判环节得以实现,也是导致本地区捕后判轻缓刑案件比例较高的重要原因。 

  三、捕后轻刑率过高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1、打好双向组合拳,减少不捕案件信访风险值 

  侦监部门要积极开展双向释法明理工作,一是要会同公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审查逮捕标准,可捕可不捕的不报捕,减少了盲目报捕的案件数量,提升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二是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原则,提高群众法律宣传受众面。通过举办检察开放日、走访调查、举办公益宣传等形式有针对性的宣传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功能,同时对疑难案件、群众反映强烈案件、被害家属缠访案件等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利用广播、电视台、报纸、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开释法明理,纠正群众对逮捕性质的误解,营造推行非羁押诉讼的良好社会环境。 

  2、练好业务内功,提升逮捕案件综合办理能力 

  逮捕的价值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侦监部门要紧扣审查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三个条件,把审查的重点放在对证据的审查和运用上。要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理念,对没有逮捕必要的案件不批准逮捕,提高审查证据能力,运用证据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行分析和论证,对所办案件做到心中有底气、对外能硬气。其次,要全面提高不捕案件说理能力,推行不捕案件的双向说理。分情形对不捕案件进行说理,赢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双方的理解支持,要做到说透法理、说明事理、说通情理,防止因办案简单化、机械化、不透明而激化或引发新的矛盾,降低不捕案件风险压力。 

  3、创新工作模式,探索引入逮捕公开审查机制 

  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密切配合,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对简单、轻微案件实行少捕快诉,切实维护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权益。严格落实少捕、慎捕刑事政策,探索引入逮捕公开审查机制,增强逮捕诉讼属性。对应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参照试点院做法,按照一定程序公开听取侦查人员、辩护人、案件当事人等的意见,待对全案的事实、定性和法律适用作出全面科学评估后,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减少和杜绝不当逮捕。逮捕公开审查,不仅有利于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有效化解刑事案件双方矛盾,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而且有利于提高检察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4.加强部门协作,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 

  对轻微刑事案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加快案件办理节奏,减少嫌疑人外逃、躲避审判等妨害诉讼的行为,降低诉讼风险。要强化部门协作,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定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没有羁押必要或不适宜羁押的的嫌疑人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减少羁押诉讼。 

  (赣榆区院案管科供稿)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