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制造、洋走私、假包装,假药就这样流入口中
2018-04-02 09:27:00  来源:

   今年3月20日,江苏省检察院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工作推进会上,通报去年全省检察机关10件“食药类”立案监督典型案件,灌南县检察院办理的陈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名列其中。

  近年来,我市查处了先后多起假药大案。假药的来源,有的是买来空心毒胶囊非法配制,或从网上购买现成的胶囊重新包装,有的假药是通过海外走私,还有的甚至就是自家灶台上的“土制造”。

小诊所买空心毒胶囊配制药品

  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灌南人刘某伙同儿子、女婿在一废弃的面粉厂内使用工业明胶生产、销售食用胶囊。警方接举报进行查处,除当场扣押的2400万粒,胶囊已全部流入市场。经鉴定,胶囊中重金属铬含量均严重超标。经审查,警方又获取了一条产销假药线索。

  经查,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间,鲁某、陈某组织工人在灌南县百禄镇鲁某家中,使用10余吨工业明胶非法生产空心胶囊多达3亿粒,销往全国多省保健品、药品市场,价值人民币44万余元。经市药品检验所检验,鲁某、陈某所产的空心胶囊铬含量均超标。案发后,鲁某、陈某投案自首。

  灌南县检察院在依法对刘某及其子、女婿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批捕决定的同时,通过细致审查,发现鲁某、陈某生产、销售的胶囊,绝大部分已流入市场,且案发当天鲁某、陈某为逃避处罚,转移、销毁生产设备、胶囊成品和销售单据,具有串供、毁灭证据的社会危险性,符合逮捕条件,但公安机关仅对鲁某、陈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足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二人予以追捕。

  检察机关另发现,灌南当地某喉科诊所医生陈某某两次向鲁某购买空心胶囊,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非法配制并销售“陈某九味马钱丸、胃炎胶囊、陈某阑尾炎丸”等药品共计六万余粒,价值人民币二万余元。经灌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按假药论处。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应当予以立案侦查,但公安机关未予以立案。检察机关于2015年11月24日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次日公安机关对陈某某以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立案侦查。

  上述涉案人员中,除陈某某是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获刑,其余几人都是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一审法院判处刑罚。

散装减肥胶囊起名“魔力瘦”

  近年来,我市查处了先后多起假药案。其中灌南县法院去年判决的一起案件,主犯不但被判有期徒刑,追缴退出的150余万元违法所得,而且被处高达500万元的罚金。

  灌南人李某和涟水人罗某均为“90后”女青年。2014年7月至2016年3月间,李某通过网络途径,以190万元分别从盐城市阜宁县唐某(另案处理)处、广州市白云区温某(另案处理)处购进散装减肥胶囊,并在网络上购置裸瓶、包装盒、防伪标签等包装材料,让其母亲(另案处理)在灌南县新安镇家中将散装胶囊分装。李某将减肥胶囊起名为“魔力瘦”,共分为去抗体款、基础款、升级款、S款,并即通过网络宣传,用微信联系、快递邮寄等方式销售给叶某、惠某(均另案处理)等全国各地客户。至案发之日止,李某生产、销售“魔力瘦”减肥胶囊共计360万元。

  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间,罗某受雇为李某客服人员,负责网上销售、宣传、邮寄、回复顾客所提的问题。罗某明知被告人李某购进的是无生产批号的散装减肥胶囊,仍帮助分装、打包、销售、宣传、邮寄等,帮助李某生产、销售“魔力瘦”减肥胶囊金额190万元。

  在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上,她的上线温某曾于2016年1月4日告诉她,吉林有人吃减肥药好像吃出问题,让她暂停止销售。此外还有买家问她装胶囊的瓶子上为何无生产批号,李某这样回答:“因为减肥药是中药磨成粉加工出来的,我们店主有亲身体验吃过很多瓶了,不过我们没有正规批号。”并表示对方如果介意的话“可以退货”。

  经市食药监局认定,涉案“魔力瘦”减肥胶囊产品的标签、宣传卡片,标示“魔力瘦减肥药说明”“适用人群”“服用方法”“禁用人群”“服药注意事项”等用语,经检测,“魔力瘦减肥胶囊”产品具体成分中包括“西布曲明”药物成分。早在2010年,国家食药监总局就明确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有西布曲明的药剂,认为使用西布曲明可能增加严重心血管风险,减肥治疗的风险大于效益。

  所以涉案产品应按药品管理,鉴于该产品未经批准注册,依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2016年3月28日,灌南警方在李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魔力瘦”减肥胶囊50余万粒。案发后,李某及其亲属共同退出违法所得150余万元,罗某退出违法所得1万元。

  日前,法院以李某、罗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3年缓刑4年,分别并处罚金500万元和5万元,被扣押的减肥胶囊及包装材料全部予以销毁。

有的假药来自海外走私、自家灶台

  假药的来源渠道,可谓五花八门,有洋有土。

  去年,东海警方在阿里巴巴大数据技术协助下,破获一起公安部督办特大假药案,涉案人员近150人。只有小学文化的彭某加入了100多个微商群,不到一年,就发展了数十个核心下线,一大批大学生、海归乃至模特网红,都被其纳入麾下。从日韩走私28种美容整形假药,销往全国31个省市,流向没有正规医疗资质的美容院、黑诊所,涉案金额上千万元。目前警方仍在追缴假药。

  另一起已起诉至海州区法院的假药案,据检察机关指控,13名被告通过在微信“朋友圈”、“附近的人”里销售手中的“特效药”,销售数量巨大,涉案金额多达数百万元,严重危害了社会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这种名叫“一抹灵”的药膏,号称是“千年祖传秘方——皮肤病克星”,统一零售价168元每瓶,其实是用中草药、凡士林、冰片、地塞米松药片等配在一起,并非正规药厂生产,更没有所谓的国家批文,其实是在自己家的灶台上生产出来的,经市药监局鉴定系假药。目前该案法院尚未宣判。

是食还是药,食药监部门说了算

  在“魔力瘦”减肥胶囊假药案中,李某、罗某对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她们的辩护人均提出减肥胶囊“是保健食品不是药品”,对定性有异议。

  对此辩解,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从网络购买含“西布曲明”药物成分的减肥胶囊,未经批准注册,又从网络上定制药瓶、经加工、包装后,印制卡片进行宣传,药盒上标注服用方法、适用人群、禁用人群、服药注意事项等用语,依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食药类案件到底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还是生产、销售假药罪,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看它们到底是食品还是药品。

  如果是有国家生产批文的,一般情况下,是根据批准的字号来认定,如果是“国药准字”属于药品,而如果是“卫食字号”,那就只能属于食品。但是那些“魔力瘦”“一抹灵”之类的“三无”产品,按照国家食药监总局的相关解释,可根据产品是否宣称为药品或者治疗、预防疾病用以及产品的具体成分、功效、使用方法等来判定。司法机关通常是委托食药品监管部门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作为区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主要依据。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