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院监督移送的 四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获法院判决
2018-01-17 09:23:00  来源:  作者:连检宣

   近日,灌云县院在“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四起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经法院判决,四名犯罪嫌疑人均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刑罚。

  经查,2014年、2015年间,荣某某、于某某、陈某某和张某某在明知为工业盐或者明知来源渠道不正规的情况下,将盐销售给他人用于食品加工,或者直接用于食品的生产、销售,经国家盐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鉴定,涉案不合格盐中均检测出亚硝酸盐以及铅、砷等重金属,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上述四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法院依法审理,四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其中荣某某、张某某和陈某某被适用缓刑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 

  灌云县院积极开展“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在灌云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后持续跟踪案件进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在疑似工业盐的查封、扣押和鉴定意见等证据收集和固定方面及时提出侦查取证意见,为保障案件侦办和诉讼的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检察机关继续开展“两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