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4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裴某某等15人跨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案一审获判。该案涉及面广,被告人来自湖北、福建、辽宁、山西等数省份,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上百万条,共利用买卖信息注册网站、客户端等诈骗金额100多万元,社会影响巨大,系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裴某某、曹某某通过QQ号与尹某某、陶某(均另案处理)联系,购买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及公民头像图片等信息,并向被告人王某某、涂某某、吴某某、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出售,累计买卖公民个人信息249万余条;被告人王某某、涂某某、吴某某通过QQ从被告人裴某某、曹某某处购买及从QQ群众下载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66万余条,用于出售谋利;被告人林某某、吴某注册多家淘宝网店从事滴滴出行账号注册、出售业务,雇佣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担任网店客服,安排被告人钱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被告人裴某某、曹某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共计7万余条,并将其用于注册滴滴出行司机端进行出售,非法获利3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通过互联网下载或者购买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7万余条,在中国银联网及各类理财完整注册用户获取红包,并将红包用于购物或者提现,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
2016年3月至10月间,被告人吕某某从被告人裴某某、曹某某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雇佣被告人刘某、王某某、王某、吕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等人用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注册滴滴出行司机端及乘客端,采取虚拟跑单、乘客投诉司机的方式骗取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补贴款人民币83万余元,查获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5万余条;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同样的手段分别骗取该公司补贴款人民币17万余元、7万余元,查获二人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分别为2万余条。
东海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被告人裴某某、刘某某等10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缓刑不等刑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被告人吕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四年不等刑罚;上述15人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二十二万元不等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