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抓麻雀逮青蛙也犯法?检察君有话说…
2017-04-05 10:36: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连检宣

   出大事了!

  有人抓麻雀逮青蛙被抓了! 

  什么?这也犯法? 

  这不是我们小时候都干过的吗… 

  。。。。。。 

  列位看官不要惊讶,也不要恐慌,且听小编慢慢道来。 

  抓麻雀、逮青蛙确实是违法的,真有人因为这被抓了,小编这里不仅有真实案例,还有丰富实用的法律知识和检察官的普法讲解,小伙伴们快来围观吧! 

  案情回顾 

  颜某,1971年出生,江苏灌云县人,平时就爱用弹弓打些小鸟之类的东西。2016年8月份一天,颜某听人说在海州区新坝那边一片树林里有很多麻雀,便于当晚带着弹弓、钢珠、头戴式钓鱼灯等工具到路边的树林,一连打了53只麻雀,被巡逻民警逮了个正着。 

  王某,连云港市赣榆区人,为了赚钱于2016年8月8日至11日到赣榆区沙河镇沭河边,以灯照网捕的方式猎捕野生青蛙212只,后将猎捕的青蛙带至集市上售卖,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猎捕的青蛙中,99只为黑斑蛙,1只为金线蛙,两种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连云区检察院以非法狩猎罪对猎捕麻雀的犯罪嫌疑人颜某、猎捕青蛙的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提起公诉。 

  目前,王某猎捕青蛙案已经判决,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王某罚金5000元,颜某猎捕麻雀案正在法院审理中。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本案中的麻雀、青蛙就属于“三有”动物,我们常见的蟾蜍(癞蛤蟆)、壁虎、野鸭子、刺猬、黄鼠狼等都属于“三有”动物,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保护的,如果私自猎捕超过20只,或者在禁猎期、禁猎区用禁用方法、工具猎捕的,同样构成犯罪。需要注意的是,涉及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触犯的是刑法规定的其他罪名,没有数量限制,捕杀一只珍贵、濒危动物便构成犯罪。 

    

  相关法律链接 

  非法狩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猎区:江苏省境内不设猎区,即在江苏省全境均不可以擅自随意狩猎。 

  禁猎期: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为江苏省禁猎期。 

  禁用的工具:足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坏森林的工具,例如毒药、气枪、地弓、大铁夹、大桃夹子等等。 

  禁用的方法:足以破坏、妨害野生动物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投毒、爆炸、掏窝、捡蛋等等。 

  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11日施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在禁猎期、禁猎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在禁猎期或者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也属于情节严重,不受20只数量的限制。 

                                   (孙运芹 惠喆)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