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电信诈骗案一审获判,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张某某于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间,加入唐某某(另案处理)的上海燕枫贸易有限公司,分工协作,利用电话推销方式,以上海东缘文化投资公司“杨伊琳”等假名,谎称“先期购买收藏品公司将回收拍卖”,骗取翟某某的信任,让其前后15次以人民币29万余元的高价购买所推销的标示为毛泽东银制纪念章、金玉国邮十二生肖白玉套等物品,并以“公司将高价回收前期所购收藏品,需先行交纳公证费、个人所得税、物品保证金等手续费”为诱饵,骗取翟某某人民币11万余元。经鉴定,“毛泽东纪念银章”主体基材部分为铜-锌-镍合金,“金玉国邮十二生肖白玉套”宝石部分为大理石玉、金属部分为铜镍合金。
该案中,被告人梁某、张某某受雇加入电信诈骗团伙,分工协作,通过电话促销方式行诈骗之实,数额巨大,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针对此类案件中存在的受害人寻找不易、核实诈骗人数和金额困难较大的情况,公诉部门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高度重视、加班加点,迅速理顺案件情况,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积极与侦查机关充分沟通,完善证据体系,切实保证案件能够顺利、高效起诉和判决。
近年来,通过打电话推销、发中奖信息等方式的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作案手段层出不穷,群众尤其是老年人防不胜防,容易上当受骗造成财产损失。此类诈骗犯罪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妨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甚至还影响社会稳定。检察机关通过此类案件的办理,充分履行打击犯罪职能,挽回被害人损失保护其合法权益,为维护经济秩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