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央视记者柴静的一部调查短片——《穹顶之下》,在媒体上引起社会高度关注。针对生态环境质量每况愈下的现实,普通民众及绝大多数社会组织在维护自身利益及社会公益方面缺乏法定的途径和能力。对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备当然的法律职责和优势,发挥社会管理职能,维护生态环境公益,刻不容缓。
近年来,连云区检察院扎实推进检察改革创新,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院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保护的部署要求,新刑诉法、新民诉法实施后在全市检察机关率先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形式开展生态环境公益保护,首创“专业化诉讼+恢复性司法”办案模式,助推此类案件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被损坏环境的修复功能,罪犯人员回归社会功能“一判三赢”效果。
“根据之前送达你院的《关于依法办理资源环境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草稿),就生态环境涉刑案件及附带民事部分,我院建议就诉讼范围、流程及庭审模式,统一执法尺度,提供明确的指导性规则,为具体案件办理提供可操作性的方法,确保案件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该院民行科科长张杨在与法院就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举办联席会议上提出上述案件办理协作机制。
有了检法两家联合制定的案件协作机制,该院加强专业化诉讼办案模式,建立犯罪线索发现、移送和办理反馈、跟踪机制,组建资源环境案件专案小组,加强刑事检察与民事行政检察的协调配合和整体联动,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及效率。共办理涉刑资源环境案件34件92人,提起公诉26件67人,并深挖案件背后行政机关违法作为、不作为情形,发出诉前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27份,全部被行政机关采纳。
“我们应针对生态环境涉刑案件的特点,打击刑事犯罪与追究民事侵权并举,既要司法公正,又要青山绿水。”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杜丽君在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部署会议上引入“修复性司法”理念。
损害的认定是确认民事侵权责任的关键,在尹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王某等滥伐林木案件2件案件中,检察机关强化证据链条,引入专家指导,分别聘请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技术指导站、连云港市林业局7名工程师以上职称专家,针对案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出具《海州湾中国对虾增值放流效果评估》、《连云港地区杨树纯林生态效益评估报告》修复意见,保障诉讼效果。
面对专业机构的评估及出具的修复意见,庭审中,7名被告人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该两起案件在全市生态环境检察公益保护实践中引入“修复性司法”理念具有标本性意义。
“修复性司法”理念由理论转化为实践,需要检察机关与负有监管责任行政主体区域间、技术化协作配合。2015年,该院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与环保、海洋与渔业、国土、林业、水利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资源环境环境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加强案件信息互通和工作交流,对生效裁判案件实施修复跟踪,由行政职能部门对被监管人员修复生态情况定期反馈,保障案件执行效果。
“我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损害了林木资源,触犯了刑事法律,我愿意赔偿因我的行为损害的林木损失,请法院从轻处理。”王某在滥伐林木案件庭审中作出最后陈述。法院考虑王某犯罪行为轻微,愿意积极赔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判处其负刑事责任,缓期执行。
两年来,“修复性”司法理念的引入,在实现刑事惩罚及生态修复赔偿同时,帮助犯罪人员尽早回归社会,弥补自己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损失,一判三赢。连云区检察院共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6件14人,获法院判决支持4件10人,犯罪人员全部被判处缓刑,挽回受损公益17.5万元。王某等滥发林木案件“异地补植”做法,在2016年“两会”上被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引用;尹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检察机关聘请专家全程指导在规范海域实行“增殖放流”,放养对虾苗1356万尾,修复被损害的海洋生态资源,该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获得全国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类一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