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期参加高考
2018-06-13 09:50:00  来源:检察日报

   6月7日,高考第一天。被宣布附条件不起诉的涉罪未成年人王某和同学们一起走进了高考的考场。“没想到,真的没想到孩子能顺利参加高考。”王某的父母在电话里对太康县检察院检察官一遍遍地说着。

  事情还要从3个月前说起。一天,太康县某中学学生王某、李某到网吧玩。在虚拟空间里,二人一言不合便开始了“口水战”。王某认为对方先骂自己,扬言要对李某进行报复。当天下午,王某带来一根钢管,在李某进班学习时,将其殴打至轻伤。后老师报警。

  在审查逮捕期间,经太康县检察院、学校等多方努力,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该院考虑到王某是未成年人,又面临高考,便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办案检察官胡红涛认为,王某虽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因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犯罪后主动赔偿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不大,属于临时起意犯罪,且还有几个月就要参加高考,一旦判处刑罚,不仅不利于对其进行挽救教育,还有可能在服刑期间发生交叉感染,影响今后的学习生活。为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在征询被害人和公安机关意见后,该院对王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使其能够继续安心在校学习,迎接高考。这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与此同时,该院还主动安慰帮助被害人李某,使其能消除疑虑,全身心投入到学习中去。

  近年来,太康县检察院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温情司法,注重帮教,深入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家庭,对其学习、生活、家庭情况、教育情况和犯罪原因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社会调查。并制定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规定,在询问、讯问、回访等环节,充分履行帮教职责,开展“心灵回归行动”,通过帮教、心理疏导,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走出犯罪的阴影,回归到正常的学习生活。

  3年来,该院共对7案7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