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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 | 买只猕猴来拍照?这样可不行!
2019-01-04 09:16:00  来源: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游客在景区游玩时,时常会看到一些摊贩利用小猴拍照营利,并习以为常,却不知这些经营者可能构成犯罪。近日,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了一起因非法买卖猕猴用于景区拍照的3名被告人。

  案 件 详 情

  连云港籍男子胡某某知道某景区内用小猴子和游客拍照很赚钱,在获得该景区场地经营许可后,也干起了用小猴子拍照赚钱的生意。此前,胡某某知道景区内管理严格不能随便抓捕小猴子,但购买猴子必须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同时本人应持有动物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赚钱心切的胡某某顾不了那么多,便在朋友(另案处理)的帮助下花六千元从安徽阜阳的王某某处非法购得猕猴一只,并将其非法运输到该景区用以个人拍照营利,后在经营过程中,被群众举报而案发。同时涉嫌非法销售猕猴的王某某到案后又交代了另一名连云港人井某从其处购买猕猴并用于景区内拍照营利,后警方在另一景区内将井某当场查获。

  经审查,胡某某、井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猕猴,王某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猕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分别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连云区人民检察院遂依法对三人提起公诉。

  

本期出镜检察官 丁荣(连云区检察院)

  猕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行为均构成犯罪,人工驯养繁殖需取得《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其出售、收购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运输也需要得到行政审批,同时用猕猴拍照从事经营活动需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所以,广大市民切不可私自买卖、运输猕猴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也不可将其用于无证经营。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