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刘某、顾某等人及孟某、徐某等人收购、出售中华蟾蜍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逾期本院将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邮寄地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联系电话0518-88881032。特此公告。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4日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刘某、顾某等人及孟某、徐某等人收购、出售中华蟾蜍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逾期本院将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邮寄地址: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联系电话0518-88881032。特此公告。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