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市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规范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根据苏公发[2003]36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苏纪发[2005]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省检察院《关于省院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市院的实际情况,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院工作人员因探亲、旅游等私事出国(境)申办护照(通行证)的,应当提前报批。处级以上(含处级)干部按照省、市委组织部门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其他在职干部和职工应填写《市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办证照审批表》(见附件1)履行报批手续;审批表审批后,交干部处备案;护照(通行证)办理完毕后,交干部处保管;需要出国(境)的,待按照本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审批后,到干部处领取护照(通行证);返回后,于10日内将护照(通行证)交干部处保管。
二、市院工作人员因探亲、旅游等私事出国(境)的,应当提前30天报批。厅级干部应由市院党组研究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处级干部应由检察长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其他在职干部和职工应填写《市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2)履行报批手续,其中,科职干部应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分管院领导同意、政治部领导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科级以下(含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和职工应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分管院领导审批、政治部领导审核;审批表中应将事由、时间、行程、目的地、途经线路、同行人等情况如实填写清楚;审批表审批后,交干部处备案。
三、临时因私出国(境)的,原则上2年一次,每次不超过30日。
四、因私到台湾等敏感地区探亲、旅游的应从严控制。
五、涉及检察业务重要岗位和管理人、财、物及机要档案的市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的应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经了解无问题的,方可按照上述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涉嫌违纪违法的市院工作人员,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六、因私出国(境)的市院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接受有关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邀请、资助。
七、因私出国(境)的市院工作人员在国(境)外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和检察工作纪律的活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不得以党员身份或检察工作人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八、因私出国(境)期间,临时变更时间、行程、线路等,应在回国后10天内书面报告,说明变更的原因和具体情况,将报告交干部处备案。
九、市院在职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出国(境)定居。如本人坚持出国(境)定居的,应在办理辞职或辞退手续1年后方可申请。
十、市院聘用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审批程序参照本通知第二条关于在职科级以下(含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和职工的规定执行。
附件:1.市院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申办证照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