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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三个管理”构建检察“大管理”体系
2025-09-22 09:41:00  来源:检察日报

  

  陈新

  检察管理是将管理理论与检察实践相结合,基于对管理规律、司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对检察工作主体、行为和事项进行组织、调控、评价与引导的活动。系统观念强调将客观事物及其运动变化视为诸多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并从构成要素之间、子系统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中认识和把握事物发展规律。统筹“三个管理”构建检察“大管理”体系,既要立足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又要遵循现代管理规律和检察规律,理顺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基本范畴、内在结构与功能价值,筑牢“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管理根基。

  构建检察“大管理”体系应秉持的理念

  规范权力运行,以检察权依法行使为管理重点。“三个管理”旨在管住管好管活以检察官履职为表征的检察权运行。检察管理活动主要针对案件办理中的权力运行是否依法、准确、及时、规范,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是否得到充分彰显,人民群众特别是案件当事人是否通过案件办理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新形势新阶段,强化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关键在于管住权力运行,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权必须为”。

  紧扣时代脉搏,以数字化检察应用为管理密钥。当前,“三个管理”离不开数字赋能的大数据检察应用。例如,数字信息技术作为新时代检察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抓手,将案件管理实体与程序内容融于“一键”。数字检察战略不仅为检察侦查、诉讼监督提供技术支撑,而且为案件流程监控、办案质效分析等检察管理提供“工具箱”。检察管理要始终牢牢把握数字化命题,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一站式”服务,在规范统一案件出入口和时间节点前提下确保案件流转高效。要聚焦数字信息服务保障这一关键变量,全面提升案件管理专业化、信息化水平。

  突出自我监督,以高质效办案履职为管理目标。检察管理的变革,不仅仅是管理模式的改进,更深层次意义在于司法办案价值追求上的革新。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履职办案基本价值追求的现实语境下,检察管理被赋予较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多元复杂的办案质效监督管理使命。“大管理”体系的建构,应立足“检察一体”优势,紧密衔接“管案与管人”,一体推进个案管理精细化、类案管理系统化和全域管理科学化的程序设计。要突出案件质量评查重点环节,持续优化评查对象、评查主体、评查系统,夯实评查基础,做实真查实评,体现较真碰硬。

  彰显制度价值,以司法责任制落实为管理使命。加强检察管理,主线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检察管理对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切实肩负起支撑和托举“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管理主体责任,确保“大管理”体系建构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站位。

  构建检察“大管理”体系的实践路径

  立足系统思维,构建检察“大管理”结构体系。第一,廓清业务管理的基本范畴。业务管理重在把准方向、把握趋势,抓实业务运行中的政策引导、业务指导和办案督导。业务管理广义上包括各级检察院领导层的决策管理、检务督察部门的纪律监察管理、检察业务部门的自我管理、案件管理部门的专门管理、办案人员的自我约束等等,兼有内在统合与环境优化两大功能。应立足完善业务研判、指导、评价体系,健全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制度,压实业务部门自我管理、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和相关部门协同管理责任。要深化办案质效分析研判会商,努力实现由传统的程序管理为主,转向实体管理与程序管理并重的综合型业务管理模式。第二,统筹案件管理的联动效应。案件管理主要包括检察长和检委会对案件的宏观管理、业务部门对案件的自我管理、案管部门对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等三个维度。广义上看,凡属对案件质效管控起到组织、协调、推进等实际作用的管理活动均属于检察管理体系中的“案件管理”范畴。狭义上的案件管理,特指案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统一受理、分流,全程监控案件办理过程,并对案件进行期限预警和质量考评的综合业务工作。案件管理并非案管部门一家的责任,但案管部门发挥着重要的桥梁纽带作用。“大管理”格局中的“案件管理”,尤应坚持“管案”与“管人”并重、案管主体职能与组织协调职能并举。第三,凸显质量管理的结果运用。就“质量管理”中的“质量”内涵而言,应紧扣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聚焦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认识和把握。应以案件质量为检察工作生命线,将案件办理质量、数量、效率、效果等多维参数有机纳入质量评价规则,统筹案件质量层级评价、区块管理责任,将检察人员办案质效作为评先选优、职级晋升的重要参照。

  善用数智思维,构建检察“大管理”功能体系。第一,充实以逻辑数据为核心的管理内涵。检察业务领域交换或衍生的数据,大体包括数字数据与逻辑数据。数字数据主要表现为案管部门受理案件、转办案件的件数/人数等数据,可称为基础型数据。逻辑数据主要表现为立案监督、追捕、追诉等因诉讼监督而产生的增值型数据以及其他生成型数据。数字检察对检察管理的重塑性变革,不仅表现在打破案件办理现场与案件管理后台的物理阻隔,通过数字化统筹贯通检察数据信息的“度量衡”,更集中表现在借助数理逻辑分析,运用关联性逻辑数据解析重点案件、同类案件,增强业务决策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与前瞻性。第二,打造以智慧案管为主线的管理中枢。“智慧案管”通过植入技术理念,实现办案信息化与案管自动化高度融合,构建智能化、集成化的办案流程监控系统、业务数据监管系统、案件质量评查系统、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和全业务需求管理系统等“五大管理系统”。在“大管理”体系构建中,应紧扣“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优化建构与现代管理职能相匹配的信息化智能化平台,深耕各类司法大数据,持续改进智慧案管这一检察监督高质量发展动力引擎,以更具系统性、穿透力的智能型案管助推检察业务管理迭代升级。优化现有监管规则、筛查规则,升级完善“智慧案管”整体功能,充分释放检察管理现代化的整体效能,持续打造有力托举“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智能化案件管理矩阵。第三,激活以数据应用为支点的分析研判。检察办案监督的过程,也是一个数据生成、流动、转换、赋能的过程。检察办案基本情况、检察官(办案组)履职成效,乃至人民群众对案件办理的满意度认可度,都现实体现在数字和数据之中。在检察管理信息流转的“信道”中,办案部门与案管部门的案件办理和案件管理是互为“信源”与“信宿”的关系。办案部门(单元)作为办案过程性信源输出方,所填录的案卡信息等的客观真实性,直接影响到数据流动质效。应紧盯线上数字应用,严格甄别数据系统内海量生成性业务信息的真伪与安全,运用数据信息精准研判重点案件类型、业务态势和办案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

  恪守底线思维,构建检察“大管理”保障体系。第一,增强宏观决策的统筹效应。在检察业务管理中,“管”本身也是一种“控”,既包括检察办案人员、办案部门的“自控”,也包括案管办、检委会、检察长的“他控”。多元管理主体间的关联,通常是根据管理方案、管理计划、管理决策描绘的“路线图”结成有组织、分层级的梯次管理结构。这种体系化管理结构中,居于顶端的决策管理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检察机关实行同级党委领导和上级院对下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检察一体原则客观决定了业务管理必须以“三个善于”为指导,理顺目标引领与问题导向、检察履职与中心工作的关系,在检察管理环节落实“从政治上着眼,在法治上着力”。第二,强化案件评查的监督效应。检察办案具有很强的司法亲历性,这为案件质量评查客观提供了可回溯性。《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试行)》明确了构建案件质量检查与案件质量评查相结合的案件质量“大检查”体系的目标任务。实践中,应以案件管理部门为纽带盘活不同主体、不同层级、不同形式的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着眼程序与实体并重、更加注重实体实质,结合流程监控要点和相关办案指引,通过制度化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检查,倒逼、督促检察人员严格依法办案、脚踏实地监督,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第三,夯实过错追责的托举效应。案件管理主体通过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一旦发现案件走向异常等情形,在第一时间启动部门联动的追责问责机制,方可避免时过境迁、敷衍塞责。特别是处于办案一线的基层检察机关,应严格落实《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建立健全纵横交织、制约配合、规范有序的司法责任追究体制机制。立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把握主客观相统一、严管厚爱相结合,对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突出质量管理的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助力扎紧防范冤假错案的制度篱笆。

  (作者分别为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