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调查核实要从案卷中走出来,从办公室走出来,从检察机关走出来,以审查证据的亲历性保障获取证据、补强证据的准确性、实效性。“从案卷中走出来”,意味着检察人员要转变传统审查观念,不能局限于案卷材料,而应深度发掘、全面审视、综合考量卷内卷外所有证据,以更加广阔的视野和深入的分析,查明案件的实质法律关系。“从办公室走出来”,是对办案方式的变革,倡导检察人员走出办公室,深入案发现场,以第一手的观察和体验,直观感受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从而作出更加准确、公正的判断。“从检察机关走出来”,则要求检察人员在审查证据时,不仅要站在检察机关的角度,更要换位思考,从其他司法机关、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的视角出发,全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三个走出来”是检察人员践行司法亲历性,直接接触和审查各种证据,融合审查、侦查、调查,准确、及时地查明法律事实的履职方法,应以司法亲历性提升检察人员履职办案的理念、方法和效果,确保审查判断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走出案卷,全面审查在案证据。案卷承载了侦查机关证据收集、提取、固定的成果,是审查案件的基石。然而,若仅局限于案卷本身进行审查,极易滑入“案卷至上”的误区。因此,需跳出案卷,全方位审查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类证据材料,从而准确查明实质法律关系。
熟悉卷宗是前提。掌握一套行之有效的案卷审查方法,是走出案卷局限的第一步。以刑事案件为例,需聚焦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与关联性,遵循由客观证据向主观证据逐步深入的审查路径,从犯罪现场的直接证据向外围证据延伸,灵活运用从证据能力到证明力、从印证证明到自由心证等多种证明手段,通过精确运用证据审查技巧与证明规则,清晰界定案卷证据所能证实的法律事实及其局限,为后续发掘卷外新证据奠定坚实基础。
发掘卷外证据是要点。虽然多数案件中,案卷证据已能较为完整地反映案件事实,但亦不乏案卷证明与客观事实存在较大出入的情况。此时,需立足案卷证据,积极探寻案卷之外的证据线索。唯有将案卷证据与卷外证据相结合,才能构建起尽可能接近客观真实的全案证据体系,从而揭示案件的法律事实全貌。在刑事案件中,侦查人员因主观认识与判断差异,装订入卷的证据可能不是侦查所提取、固定的全部证据。而那些被忽略或未提取固定的证据,却可能是揭开案件实质法律关系的关键所在,需要深入发掘并提取固定。
查明实质法律关系是目的。通过对案卷证据,以及基于案卷审查后发掘的卷外证据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审查,在查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基础上,准确运用证明规则与逻辑推理方法,逐步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查明实质法律关系。
走出办公室,准确查明犯罪事实。静态的案卷证据,与生动、立体、变化的现场环境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检察官走出办公室、走向案发现场,既是将静态证据动态化联系案发现场,又是发现遗漏证据和补查线索的重要方式,更是形成内心确信、作出准确判断的重要过程。
一是审查证据能力。以卷宗为载体的证据,可能会忽略或隐藏影响证据能力的关键信息,需要亲历审查进而对证据能力进行准确判定。例如,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受到刑讯逼供的主张,需要重视并运用亲历性审查方法,贴近查看、检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受到的损伤,实地到讯问场所勘察场地条件,面对面询问提供入所检查记录表的人员,调取并查看侦查场所监控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通过走进案发场所,直面关键物证、痕迹,进而审查关键证据或者争议证据的证据能力或可采性。
二是审查证明力。亲临现场,直观感受案发时的空间,更容易将在案的物证、痕迹与犯罪事实联系起来,从而作出准确判断。
三是确保补查实效性。实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补充证据的效率是必须考虑的因素。在自行补充侦查中,“走出办公室”亲历审查,能够通过亲历现场,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指引补查方向,让补查提纲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确保侦查机关更好实现补查目的,尽可能将证据缺陷及需要补充侦查的内容一次性退查解决,防止二次补证的发生,从减少补查次数上提高办案效率。
走出检察机关,换位思考多视角审查证据。审查案件过程中,“走出检察机关”,运用庭审质证的证明标准、侦查机关可操作的取证思路、人民群众听得懂的换位审查,有助于形成司法机关共识,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
从侦查视角补查证据。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有其特有的规律。检察人员审查案件,可通过侦查规律掌握还有哪些证据没有随卷移送,哪些证据可以用何种方式方法进行提取、固定。检察人员站在侦查角度,基于全面审查证据后拟定的退查提纲、调取证据通知书、提供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通知书等补查文书,有助于提出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取证指引,从而及时、准确补充证据。
从审理视角出庭履职。出庭检察人员的职责是为了让合议庭准确审查证据进而查明法律事实,确保定案的每一份证据都经庭审举证质证查实,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因此,举证质证提纲,应从法庭审理的角度拟定;法庭询问、讯问的逻辑,应站在合议庭的角度确定;出庭的语言,应用群众听得懂的语句。
从群众角度释法说理。应在说理过程中换位思考,以人民群众听得懂、看得见、能感受的方式听取意见、出席法庭、撰写文书、举行听证。例如,案件审查中应重视听取诉讼参与人意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和律师辩护意见,应结合案件实际高度重视,坚决排除矛盾和疑点,从而真正做到兼听则明。听取意见不仅仅是一种形式和程序,更是一种互动与交流,让诉讼参与人明白事理、法理、情理。出席法庭时,既应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阐释法理情,还应立足证据和事实进行说理,并应注重每一份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在开展公开听证、专家咨询时,也应保持客观公正、理性平和,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