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强调加强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护商业秘密,加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监督,护航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创新履职加强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积极服务创新发展。2020年11月,最高检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集中统一行使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统筹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此外,最高检部署北京、天津、江苏等9个省市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2023年4月,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工作指引》(下称《工作指引》),再次明确了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要求。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采取融合民事、行政、刑事的办案模式,对于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具有深远意义,但在目前,刑民程序衔接尚待实践探索与制度完善。
当前,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存在侦查机关协同困难、证据引导不足,以及民事案件受理数量激增、地区分布不均衡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相关案件的高质效办理。此外,可否就相关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以损害公共利益为由,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相关探索还不足。对于刑民分离诉讼的协调机制也尚待完善,实践中存在“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等不同的解决路径。
依据最高检发布的《工作指引》,检察机关应从优化职能设置与配置、加强专业人员培养、加强“四大检察”融合履职模式建设等多维度,进一步推进上述法律适用与程序衔接问题的解决。
构建统一的知识产权检察体系,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当前,应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为抓手,通过统筹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综合运用各类法律监督方式,实现融合性发展、系统性处置、综合性保护的目的。综合履职要凸显履职理念、方式、体系的综合,努力解决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认定冲突、程序不顺等问题,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围绕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刑事追究、民事侵权、行政监督及公益保护等多方面内容同步审查,特别是对于交叉领域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要通过个案办理来推进认识的统一、法理的贯通;同时,要加强刑事追究与行政处罚的衔接,在实现正向衔接的同时强化反向审视与衔接工作,实现双向移送的顺畅。对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发现的民事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监督线索,应当在启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同时强化刑事追责力度。
探索并逐步健全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同步强化民事救济,可以尽快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为此,应当通过建立更为细化的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应纳入诉讼的案件范围、赔偿标准、证据要求等,且考虑刑事追责与民事救济的不同诉讼价值追求,凸显不同权益的保障规则体系。其中,应重点关注对“同一事实”的把握,若案件中能够区分存在不同事实,就可采取刑民并行的方式同时办理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案件。目前,对于同一事实的判断,实践中存在多种判断标准,相较而言,“从行为主体、相对人以及行为本身三个方面对‘同一事实’进行严格解释和判断”的观点更为合理。如,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处理中,追究个人责任较多,同时追究个人和相关企业的共同犯罪责任的较少,主要原因在于认定共同犯罪的证据难以落实,由此可能造成因刑事犯罪认定主体与民事侵权认定主体范围不一致而出现刑民并行的局面。
打造专业队伍,创新工作模式。一方面,要建立知识产权检察人才库、知识产权专家库,打造专业人才队伍,并通过完善检察官助理、技术调查官等制度,引入外部智库辅助办案,解决检察业务人才对于相关专业领域业务不熟、不精等现实问题。同时,推进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检察机关与知识产权执法部门之间开展交流学习活动,定期或不定期举办跟班实训、案例研讨、主题座谈、学术探讨等活动,不断提升、更新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提升专业素能,打通刑民履职壁垒,提升知识产权综合履职能力。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数字检察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赋能作用。通过建立知识产权诉讼监督模型,依托现行的“两法衔接”平台、办案系统、司法裁判文书数据库,发挥数字检察的作用。同时,适时打通检察机关与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数据壁垒,对接法院民事、行政审判,打造形成统一的知识产权办案数据库,以数字赋能深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作者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