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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刑事检察职能 完善检察建议推进诉源治理
2024-06-28 09:03:00  来源:检察日报

  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实践,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不仅需要解决具体案件,更需要与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诉源治理,持续推进、一体落实,彰显检察机关的法治担当。

  增强大局意识。面对新的社会形势,检察机关应立足检察职能,增强对检察建议推动诉源治理的认识,以法治之力助推社会治理。反复发生的违法犯罪,大都与社会治理基础工作相关,检察人员特别是一线办案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负责业务办案,还肩负着参与推进诉源治理的重大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刑事检察部门在监督办案中要善于寻找案件产生的根源,对症下药,开出社会治理处方,优化社会治理结构,完善治理程序,提高治理绩效,实现从诉讼监督向治理监督的转变,从解决矛盾到预防问题的转变,从单一案件监督到推动诉源治理的监督转变。同时,刑事检察诉源治理应当探索由果及因,由刑溯行,就一地一领域一行业治理问题进行专项分析,提出解决方案,以期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堵漏建制之策,献社会治理有效之计。以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涟漪效应,促进社会治理格局建设。

  提高内容质量。检察建议要想得到社会的认可和信服,就必须在内容质量上加以提高,才能做到“以理服人”。具体来讲就是,提出问题要精准,释法说理要有理有据,对策建议要切实可行。为此,就必须具备过硬的业务能力。第一,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结合检察办案来推进,要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线索,高度重视并严格把握制发检察建议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因为只有在掌握准确的事实基础上,才能给出切实有效的对策建议。第二,要重点注意检察建议的内容是否符合被建议单位职权和职责,是否符合行业领域专业规律,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切忌不经过调查核实,导致检察建议内容和对象错误,引起被建议单位产生“外行监督内行”的抵触情绪。对于检察建议中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应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保证监督主体作出的结论正确。第三,规范检察建议制发。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检察建议考核评价机制,激励检察干警同等重视检察建议的数量与质量,把检察建议的评查工作作为常态,也可以适时邀请专业人员开展优秀检察建议的评选,重点评查检察建议的文书质量、跟踪回访和取得的实效,从而激励广大一线检察办案人员重视检察建议的制发。

  严格制发程序。规范程序不但可以提升检察建议质量,而且可以提高检察建议的公信力。例如,针对一些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具有典型代表性的问题,可以采取公开宣告的方式进行送达。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或群众代表等参加宣告仪式,既能督促被建议方重视,增强检察建议权威性,又能起到很好的宣传效果,体现检察建议的刚性价值。

  加强类案监督。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诉源治理作用,要加强类案监督。检察建议致力于解决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促进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刑事检察部门要善于在办理个案中发现普遍性、行业性、区域性等问题,通过办理一案,促进一类、一片、一域问题的解决,助推行业治理、系统治理,彰显检察建议的治理价值。要做好类案监督,刑事检察部门一方面要在服务大局中胸怀“国之大者”,紧紧抓住党和国家中心任务、首要任务履职尽责;另一方面,刑事检察部门要在见微知著中坚持“小题大做”,聚焦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担当作为。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关乎民生、关乎民心。这些“小案”所反映问题的有效解决,关乎党的执政根基稳固。刑事检察要立足法律赋权,坚持系统分析、标本兼治,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法律监督由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拓展,由治标向治本纵深推进,引领形成全社会治理共识。

  强化协商共治。为适应新时代社会治理发展格局,刑事检察应从单方建议转变到追求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模式。首先,刑事检察部门在开展检察建议工作时,应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商配合、联席会商等机制,从简单的交流转向深度的协商与合作,寻求与被建议单位达成共识,推动检察建议的实施。同时,面对社会治理的复杂性,检察机关应做好长期准备,将协商共治贯穿检察建议工作的全过程。同时,由于社会治理繁杂,无法一蹴而就,检察机关应当做好长期准备,将协商共治贯穿检察建议工作的全过程。其次,刑事检察要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工作格局。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治理中,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报告,争取党委对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支持,重视检察机关在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独特作用,并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平安建设、综合治理考评等绩效考评指标,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被建议单位配合不力的问题。

  强化督促落实。检察机关需定期审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整改效果,确保各项建议得到切实执行。为此,刑事检察部门应持续追踪检察建议的整改进度和成效。针对未回应、未采纳或已回应但未采纳建议的单位,应迅速查明原因,并研究相应的督促措施。对于已回应并采纳建议的单位,应建立详细的台账和反馈机制,及时收集整改进度和实际效果,并通过定期检查和实地督导等方式确保建议的落实。针对复杂和困难的问题,检察机关应与相关主管单位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开展回访工作,了解整改进展,解决存在问题,以提升检察建议的落实效果。同时,检察机关应认识到,检察建议的最终目的在于推动各相关主体依法依规行事,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而不仅仅是关注整改本身。

  (作者分别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本文系2023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自筹课题“刑事检察视域下检察建议推进诉源治理研究”的研究成果,课题编号为:GJ2023D03)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