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这句译自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的经典名言,大概在中国也近乎耳熟能详了。国人每当论及推行现代法治之艰,几乎都会推及数千年传统文化缺乏法律信仰的心理基因,伯尔曼的这句箴言便会被一次次传诵和引用,其含义甚至早已超出文中语境,而演化为一种治理国人顽疾所急需的灵丹妙药。
由人治到法治,法律信仰的重要性的确毋庸置疑。无论从什么角度描述法治,都离不开法律有效发挥作用这一点。而法律欲发挥持久作用,一个关键要素便是人们对法律具备认知心理和信奉程度。伯尔曼所说的法律必须被信仰,指向的正是法律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缺乏这种信仰,法律治下的人们便少了行为上的自发自觉。这一语境,大概契合了“法律是生长而非构建出来的”认知。因此,在漫长的法治生长过程中,法律信仰渐渐成为现代法治精神的精髓要义。
然而,在中国的法治语境中,法律更带有构建色彩。改革开放以来的急速立法,让新旧规则交织共存,也让法律规则变化迅速。这一套构建出来的法律规则,要想成为人民的信仰图腾,难度可想而知。于此背景之下,“法治信仰”概念的提出,我以为指出了超越于法律信仰的中国式命题。人们经常在同一意义上使用这两个概念,其实仔细揣摩,二者存在着不同的含义与指向。
法治信仰首先包含了对所信仰法律的价值判断。法律信仰存在概念理解上的歧义,人们所信仰的法律究竟是制定法还是自然法?如果是制定法,便存在着良法与恶法之别,对于已经过时的法律规范甚至恶法,应不应当成为信仰的对象呢?如果是自然法,便存在着文化理解上的隔阂,且与道义伦理又如何区分?不同于法律信仰,法治信仰暗含着良法的价值选择,隐藏着对制定法的评判精神,并不排斥我们以批判的眼光来审视法律、改良法律,始终追求合乎人性、合乎规律的“制定良好的法律”。
法治信仰还表达出不同主体对法治状态的理想追求。法治至少包含良法善治两层含义,对民众而言,这是一种依法自治、奉法快乐的生活状态;对执政者而言,乃是一种依法治理、自我约束的执政方式。相比而言,法律信仰更多指向个体对于法律的认同、遵循与持守;而法治信仰不仅指向个体对于法治价值的认同、法治实践的参与,更指向执政者对于法治的真实心态、推进决心及践行能力。观察对比中西方的法治缘起不难发现,法律信仰于“社会中生长出法治”的西方国家自无疑义,而法治信仰于构建法治中国而言则更为精当。
法治信仰还暗含有全社会践行法治的实践维度。法律信仰,虽然也含有关键时刻选择为法律而献身的精神,但对多数人而言往往停留在被动的心理活动层面,即尊重、遵守、不违背法律,其归依更在于个人行为上的遵从,倡导每个人都将自身行为纳入法律规范之中。而法治信仰较之法律信仰更具实践指向,包括了主体的实践性要求。法治本身就是一种实践活动,它并非静态的规范。因此法治信仰不只是要求信仰者被动认同,更需要信仰者为之行动。可见从实践角度看,法治信仰的概念优于法律信仰,也更契合了当下法治中国建设的要义。
(作者系国防大学政治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