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变化,对公诉人而言,从表现形式上主要体现在证据证明力削弱、证明指向发生变化等方面,常见的有证人翻证、被害人改变陈述和鉴定歧义等,公诉人面对证据变化要保持高度警觉,不能听之任之。在有的案件中,由于证据较少,如果某一证据发生变化,就可能使整个证据链条断裂,从而导致指控犯罪的事实基础发生动摇,对此,公诉人要做好针对性应对预案,以确保整个证明体系的完整性。在此,笔者结合三种容易发生证据变化的证据形式谈几点体会:
应对证人翻证。证人当庭翻证在证据变化中最为典型。由于证人在记忆、反应能力等方面的差异性,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及审理结果利益关系的有无,作证时的环境和条件等内外在因素的影响,证人证言具有可塑性和可变性。应对证人翻证首先就要判明翻证的原因,但实践中有的公诉人在庭上为了稳定证言,操之过急,不是不分缘由地强调证人作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是要求法庭不要采信证人当庭证言。实践证明,这种简单化的做法往往并不奏效。笔者认为,面对证人翻证,公诉人要注意以下三点:首先,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要特别注意询问证人与讯问被告人的区别,防止强化证人翻证后与公诉人的对立情绪。通常,证人向法庭提供伪证后必然会表现出惴惴不安的情绪,公诉人要因势利导,通过揭露伪证的矛盾点,引导证人如实作证。其次,必须直接指出翻证后证言的虚假性,要通过证据分析的方法,运用证据证明过去证言的客观真实性,进而指出证人当庭翻证的原因,从而达到以正视听的效果。最后,对威胁、利诱证人翻证的行为,必须当庭给予严正警告。对证人当庭指出有人唆使其翻证的情况,公诉人应当庭在提请法庭给予充分注意的情况下,及时表明依法追查责任的严正态度。
应对被害人改变陈述。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是案件事实的亲历者,其陈述对证明案件事实作用很大,因此,法庭上控辩双方以及合议庭对被害人陈述都给予特别关注。但由于社会的复杂性,被害人当庭改变陈述,甚至为被告人开脱罪责、提供反证的事例也不是没有发生过。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出于亲情、友情考虑而当庭改变陈述;有的是为了获得高额的经济赔偿而私下与被告人亲属达成协议,帮助被告人开脱罪责等等。
尽管被害人改变陈述为被告人开脱罪责行为,放弃了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但违法行为不仅仅侵犯了特定人的合法权益,它同时也是对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侵犯,因此,公诉人仍然要积极应对,防止指控犯罪的事实基础发生动摇。
对此,笔者认为公诉人必须迅速对异常变化的原因作出判断,分别采取庭上应对和建议休庭两种方式。如果被害人陈述是案件定罪的核心证据,离开该证据就会直接导致案件证据链条断裂的,公诉人就应当果断建议法庭休庭,再对被害人改变当庭陈述的原因进行调查,进一步补强证据。如果被害人陈述虽然也是该案的主要证据,但认定事实尚还有其他证据佐证,且被害人当庭改变的陈述与其他证据相冲突,改变后陈述不合情理的,公诉人则应当在对被害人进行教育,讲明不如实陈述法律后果的前提下,运用证据分析方法对其当庭陈述的不真实性进行揭露,从而说服法庭作出正确的判定。
应对鉴定异议。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证明力通常具有稳定性,但近年来,随着科技手段在刑事诉讼中的广泛应用,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情况在法庭上开始出现。从司法实践来看,常见且歧义较多的鉴定意见有两类,即法医鉴定和赃物价格鉴定。
由于法医鉴定的审查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医学知识,所以,在法庭上如围绕法医鉴定的正确与否展开辩论,对控辩双方来说都是有难度的。因此,公诉人对法医鉴定意见的审查往往围绕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的程序方法是否符合规则,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相符等内容进行。由于对鉴定过程中的法医学原理难以全面了解,当辩护方对法医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时,公诉人一般不要与辩护人进行深入辩论,而是应当要求法庭通知鉴定人出庭并对鉴定意见作出说明,然后,公诉人根据鉴定人的说明,回应辩方异议,这样辩论才更为直接,效果才更为有效。在庭审质证中,有种情形也应引起公诉人的注意,即有的辩护人就法医学鉴定中的专业问题咨询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人,要求其对一些具体问题作出说明。对此,公诉人必须充分关注,如与案件无关,应及时建议法庭制止。
对物价鉴定的歧义则多数表现在数额方面。辩方往往提出鉴定价格高于实际价格。因为,许多情况下侵财犯罪的受损物品是正在使用中的,与原价值有差异,而影响定价的因素有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应提出由鉴定人对这种情况进行解释说明,确保鉴定的科学性、合理性。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