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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刑法解释的动态递进品格
2018-04-08 16:54:00  来源:检察日报

   20世纪80年代,美国法学界关于法律解释的研究中出现了“法律解释的动态理论”,该理论主张解释者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不仅要考虑法律文本本身、立法历史、相关解释史,还应当根据当下已经变化的经济、政治、社会、法律、价值观念等环境,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符合时宜的解释,不能拘泥于所谓的立法原意。调整事关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重大切身利益的刑法也不例外,对其进行解释也应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笔者认为,刑法解释的动态过程并不仅是对当下经济社会环境以及价值观念的适应,而是一个充分体现主体自我认知、相关利益主体博弈、适应当下社会现实的动态递进过程。其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个人场域的动态递进。此即解释者自身对刑法规范条文和案件事实进行动态性的解释判断。刑法解释的过程,首先是解释主体自我认知的过程,即解释者根据规范逻辑和情理价值分别对刑法条文包括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以及空白罪状的其他法律法规等和案件事实进行解读,并将思维和眼光不断往返于规范和事实之间以寻求两者最大限度的契合,从而使刑法所蕴含的公平正义理念和价值在具体案件中得以实现。在这一过程中,解释主体在螺旋式上升的认知规律支配下,对刑法文本进行字→词→句→篇→章等由浅到深、由表及里的认知和解读,不断深化对文本含义的认知,不断修订对文本含义的界定,使得对刑法文本含义的界定不断接近正义的理念,不断符合当下的社会价值。对证据的审查和案件事实的认定也是如此,即使在没有新的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也不可避免地会因对证据的认识和排列组合的变化而引起对归纳的案件事实的不同认定。

  第二个层次是司法场域的动态递进。此即解释者遵循主体间性原则,充分考量不同诉讼主体或者利益相关方及其代表对刑法解释的立场、理念、态度和接受程度,甚至要进行“想象性重构”,从而与其他主体通过对话协商或者利益博弈而不断完善修正自我见解,形成新的刑法解释结论。理论研究中的“重叠共识理论”“沟通交往理论”“主体间性理论”等,都鲜明地阐释了不同主体间通过博弈而不断深化至少是改变对刑法解释的结论。司法场域的刑法解释,本身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一是公检法三机关内部存在动态互动关系,二是公检法与辩方以及案件利益相关方存在动态关系。各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刑法解释的过程和结果,必须要考虑其他方的立场观点,通过相互博弈与制衡,使得案件裁判结果形成“重叠共识”,能够最大限度地被各方接受,不断接近正义、实现正义。

  第三个层次是社会场域的动态递进。此即控辩审三方在对刑法进行解释、对裁判结果进行博弈,进而得出判决结论的同时,也要考虑公众的价值理念、法感情和接受度,即公众对刑法解释所持的立场观点和对解释结论的认同程度。毕竟,司法判决的公正与否,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感知,甚至可以说,民众的感受是刑事司法是否公平的主要衡量标准。刑法解释作为一种道德的政治,是对善恶价值的判断,是对人们行为规范的指引,民众的观念也需要司法的指引。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