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有较大危险的锅炉、电梯、起重器械等设备。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相关人员必须应当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否则,一旦违规操作,极易引发重大责任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2017年以来,海州区检察院共办理涉及特种设备领域重大责任事故案件8件15人。经分析发现,“特种设备”重点行业领域乱象丛生,亟需加强 综合治理。
一、特种设备“自我改造”,“堪当大用”却暗藏隐患。《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因特种设备较为昂贵,审批程序相对复杂,为缩短时间、降低成本,一些公司会铤而走险选择购买零件部位自行组装,尤其在建筑工程领域,因经常与起重器械打交道,凭借一定的工作操作经验,自制、改装特种设备的行为并不少见。
二、利益驱使雇佣无“底线”,特种设备从业门槛形同虚设。特种设备操作资质是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第一道从业门槛。若无特种设备操作资质,意味着该操作人员可能无法正确规范使用、安装、维修特种设备,比如读不懂操作手册,看不懂操作指示灯含义、节省操作步骤等,从而埋下巨大的安全隐患。然而,一些施工单位仍然“利益至上”,以低薪雇佣无作业资质的人进行施工,在安全防范上“偷工减料”,安排工人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进行施工,甚至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毫无下线。
三、安全生产防护意识淡薄,悲剧频发而不以为意。特种设备安全防护极其重要,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都强调要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但目前仍然存在安全生产防护意识淡薄现象。一方面施工单位缺乏安全生产防护意识,不仅未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而且在施工现场也并未提供任何安全设施,致使悲剧频发。另一方面,特种设备操作者本身缺乏安全防护意识。明知操作现场无任何防护措施,仍然不以为然。更有甚者私自减少操作步骤,毫不自知。
四、逃避“监管紧箍咒”,审核、把关“走马观花”。一是在特种设备操作领域,对资质审核存在较大漏洞。施工方向监管方“走后门”、“打招呼”等方式使得监管方在施工资质、特种设备操作资质等审核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二是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对于正常施工单位未进行逐一监督、排查。对收到群众举报等违建项目也未及时进行调查。
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相关部门应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通过安全教育、技能培训等形式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二是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相关企业要严格遵守并执行相关法律规定,加强监管,不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三是拓宽监督渠道,广泛监督。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坚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群众举报与媒体监督相结合,及时处理监督线索,确保监督有力、监督到位。四是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社会综合治理。检察机关要强化提前介入机制,引导侦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犯罪。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履职,有效促进社会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