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公告
灌检五部民公告〔2021〕8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朱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组织任某某、张某某等人驾驶改装吸砂船前往山东日照、青岛附近海域进行非法盗采海砂,王某某、胡某某等人负责联系销售,可能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288号
联系电话:0518-88881032
特此公告。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