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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检察院筑牢“小阵地” 贡献海洋生态保护“大力量”
2018-09-12 09:24:00  来源: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以来,灌南县检察院着力强化海洋环境资源检察保护,结合地方生态保护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检察监督、服务、保障职能,筑牢基层检察院“小阵地”,力争为海洋生态保护贡献“大力量”。

  一、筑牢“队伍阵地”,成立专业化办案机构,提升海洋环资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一是成立专业化办案组。2017年10月,灌南县检察院成立环境资源办案组,专门承办环境资源类案件,提升类案办理的专业化水平。自办案组成立以来,该院已受理环境资源领域提请逮捕案件17件38人,审查起诉案件38件156人。其中,由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共同挂牌督办的环境污染类案件4件;承办的山东荣成伟伯公司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是中国海警局1号督办案件,其相关工作做法和经验得到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检察日报》等众多主流媒体的关注和报道,取得了较好的以案释法效果和检察宣传效果。二是组建1+1+X公益调查组织。制定出台《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调查工作实施规则》,明确由民行控申部、信息支援中心、法警大队联合成立公益调查局,根据案件实际需要组建由一名员额检察官、一名检察官助理、若干法警组成的公益调查组,对环境资源类案件开展公益调查。三是探索建立灌河流域环境资源巡回检察部。拟设立连云港灌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巡回检察部,集中管辖全省灌河流域涉水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江苏海域内环境资源类案件,形成以灌河流域为核心、以“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河海生态功能区为司法管辖范围的跨行政区划的专门检察机构,有效提升环境司法综合保护和整体保护效能,实现流域司法治理和保护的完整性,促进海洋生态体系建设。

  二、筑牢“制度阵地”,创新工作机制,保障海洋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工作规范高效。一是实行“三检合一”和捕诉一体工作机制。环境资源办案组承办人对同一类型案件一体化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公益诉讼、诉讼监督等职能,转变以往“万金油”式的工作方式,实现办案组对同一类型案件的专业化、精细化研究。在案件受理之初同步启动公益诉讼审查工作,能够及时发现潜藏的公益诉讼线索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引导侦查、取证和固证,避免了因线索发现滞后无法补查导致的线索失效以及刑事、民事部分的重复取证,极大地提升了公益诉讼工作的主动性和成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和人力成本。二是规范证据证明机制。建立非法捕捞罪的刑事证据规则和民事证据审理指南,规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文书和相关程序,为此类案件建立办案指引。建立环境资源海洋生态案件专家咨询库,确立专家证人出庭机制。与海洋渔业领域专家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在必要情况下,邀请专家证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或其他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三是完善鉴定环节经费保障机制。在诉前事实调查环节,针对环境污染范围、侵权损失、修复成本问题进行鉴定的费用高但缺少专门预算的情况,灌南县检察院设立200万的公益诉讼维权专项基金,并明确基金适用范围及管理主体,确保资金使用突出公益保护实效。

  三、筑牢“理念阵地”,革新工作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着力海洋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和修复。一是摒弃“刑责独大”,以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为目标提起检察公益诉讼。在办理各类环境资源类案件过程中,坚持“生态修复才是诉讼的最终目的”。在涉案金额达1.3亿的山东荣成伟伯公司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创新性地提出采取修建海洋牧场、增殖放流、劳役代偿、赔礼道歉等多元举措的生态修复方案,力求最大限度修复被犯罪行为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二是摒弃“就案办案”,以释法预防为目的办理轻微案件。在办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轻微刑事案件中,该院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以案释法活动,力求“一个案件教育一片”。在李如超等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该院依法对行为人做出不起诉决定,并前往其居住地渔村进行不起诉宣读,并开设专题法治课,引导以日常捕鱼为主要经济来源的村民依法捕捞,有效提升群众海洋环保法律知识知晓率和生态保护义务感。三是摒弃“单打独斗”,以保护海洋生态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组建检察官保护联盟。以举办“一带一路与海洋生态保护”研讨会为契机,牵头14地检察机关组建海洋生态检察保护联盟,协商制定《一带一路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官联盟章程》,保障联盟的联动一体化、联络常态化、工作制度化,形成海洋生态环境资源检察保护合力。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