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云县检察院与县扶贫办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和脱贫攻坚衔接机制
2018-07-13 09:18:00  来源:

   为进一步服务和保障脱贫攻坚战,促进国家司法救助与脱贫攻坚大局的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国家司法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积极作用,为脱贫攻坚工作贡献坚强的检察力量,灌云县检察院与县扶贫办就推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服务脱贫攻坚大局达成一致意见,于2018年7月5日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和脱贫攻坚衔接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16条,对国家司法救助与脱贫攻坚衔接机制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确定责任部门。《实施办法》规定成立脱贫攻坚领域刑事被害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县检察院检察长任组长,县检察院分管领导及县扶贫办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检察院与扶贫办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日常事务。 

  二是建立工作制度。《实施办法》明确检察机关与扶贫办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国家司法救助及脱贫攻坚工作相关规范性文件、政策相互通报,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贫困户开展国家救助情况、符合低收入户建档立卡条件的国家司法救助对象的帮扶情况、国家司法救助融入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相互反馈。 

  三是规范工作程序。《实施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扶贫办在工作中移送的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线索要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要优先办理。扶贫办对检察机关移送的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发现的可能符合建档立卡条件但未建档立卡的低收入户,要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四是增进协作配合。《实施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对因案致困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进行司法救助后,应当协调扶贫办及所涉基层组织做好救助对象的精准帮扶工作,分析帮扶项目,制定帮扶方案;检察院、扶贫办应当定期联合开展回访活动,了解救助对象的生产、生活情况,经济收入,扶贫效果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低收入户脱贫。(灌云县院供稿)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