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陈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经法院依法审理,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期间,将被告人陈某某从非正规渠道购买的中盐舞阳盐化有限公司生产的成品盐250袋(400g/袋)、散装精制盐5包(50Kg/包)、散装粗盐35包(50Kg/包)向附近村民销售。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非正规渠道购买的盐向附近村民销售,仍帮助刘某某运送过一次。经鉴定,刘某某、陈某某销售的盐制品不符合国家食用标准,含有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物质。
( 王庆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