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东海县院依法从快对两名任意打砸他人财物的涉恶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李某因与被害人仲某某存在矛盾,为报复泄愤,于2017年12月1日2时许纠集赵某(另案处理)、刘某某等多人对位于东海县某KTV 888号包间内的物品进行打砸,导致包间内的两台液晶电视、一台茶几、一个摇麦损坏。后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139 元。
东海县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纠集赵某、刘某某等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其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且该案中多名犯罪嫌疑人未归案,存在串供可能性,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遂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刘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