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海州:监督纠正一起刑期未抵扣案件
2018-04-04 10:51:00  来源:

   近日,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纠正一起刑期计算未抵扣案件。

  罪犯徐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8日被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审查,海州区人民法院(2018)苏0706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书未将徐某某先行羁押的时间依法折抵刑期,经与罪犯徐某某谈话,并调取连云港市公安局拘留证、南京市江宁区出具的羁押证明以及海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核对,确认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对罪犯徐某某刑期计算错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海州区人民检察院遂向海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收到通知书后,海州区人民法院对海州区院提出的监督意见予以采纳。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