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申、未检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持续救助、关爱未成年人
2018-01-15 09:20:00  来源:

   2018年1月8日下午,灌南县院控申部门联合未检部门对前段时间救助的未成年人邓某某进行了回访,关心、关爱未成年人成长,与社区、学校联合确保救助效果。

  2017年8月31日11时许,灌南县堆沟港镇四圩村发生了一起故意杀人案。因索要小孩抚养费问题,犯罪嫌疑人邓天亮与前妻卞春梅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邓天亮持刀将卞春梅杀害。邓天亮、卞春梅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离婚,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其中女儿正在外地读大学,儿子邓某某为未成年人,现在灌南县堆沟港镇中学读书。 

  在邓天亮故意杀人一案办理过程,灌南县控申部门发现未成年人邓某某可能需要国家司法救助,为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关爱,经该院领导批准,于2017年11月22日主动对邓某某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在办理该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该院控申部门联合未检部门到邓某某所就读学校了解邓某某学习情况,到邓某某户籍地村委会了解邓某某家经济情况,到邓某某祖父及外祖父家里了解邓某某最近生活情况。经调查发现,邓某某家庭经济条件本来就比较困难,家庭的一系列变故,不仅对其心理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也导致其丧失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难。了解情况后,灌南县院及时为邓某某申请一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并交由其爷爷邓月年保管。 

  在当天下午的回访中,检察机关专门安排拥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检察官对邓某某做专业的心理辅导,抚慰其情绪。在与其祖父的交流中,检察官引导他在生活中注重观察孩子情绪变化,强化日常交流,保证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教育。经与邓某某的爷爷及老师座谈得知,邓某某的生活状况已经得到了改善,学习也恢复了正常。在座谈过程中邓某某所在学校领导及邓某某的爷爷对检察机关的救助行为给予了高度评价。邓某某所在学校也表示愿意在政策范围内为邓某某减免学杂费,与检察机关一起救助邓某某。 

  该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为灌南县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度,深入推进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作出了积极探索。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