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 | 支持起诉——让农民工打的赢官司,拿的到工钱
2018-01-02 09:19:00  来源:  作者:连检宣

   临近年关,农民工又进入了讨薪期。辛辛苦苦忙活了一年,拿回自己的辛苦血汗钱,有时候真是太难太难了。对于农民工工资被欠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极大关注,国家有关部门也一直在采取相关解决措施。

  近日,检察机关决定从12月15日至2018年2月15日,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监督活动,积极协助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努力确保辛苦一年的农民工拿到工资回家过年。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协助解决农民工讨薪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支持起诉等职能,督促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在履职中发现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民工讨薪讨债案件线索,主动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矛盾风险化解工作,依法支持当事人采取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同时,检察机关与法院、劳动仲裁机构、人力社保部门、信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等建立农民工讨薪讨债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提高办理农民工讨薪讨债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农民工及时拿到被拖欠的工资报酬。

  《通知》强调,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涉及地方政府项目和农民工讨薪讨债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执行监督。集中办理涉及地方政府项目特别是民生工程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既要加大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也要防范和制裁为逃避债务或者优先受偿等冒用农民工名义捏造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实施的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确保党和国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政策不折不扣落地落实。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督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平台等联系机制,增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在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的合力。在督促相关行政部门依法履职大力惩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同时,也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及时发现和监督纠正限制上访讨薪人员人身自由的违法行政强制措施,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群众合理合法诉求与社会稳定。

  其实,在灌南检察院所办的案件中,帮助农民工兄弟讨薪,支持农民工兄弟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也有不少。

  案情回放1:2014年2月至6月期间,左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等12民农民工在包工头汪某某、徐某某的带领下,在马某某承包的工地上做模板工,2014年5月31日,汪某某仅支付左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等12民农民工部分工资、,2014年6月6日,在左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等12民农民工的催要下,马某某与左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等12民农民工达成协议,再支付了左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等12民农民工部分工资,并承诺余款于2014年8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但汪某某、徐某某、马某某三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诿,拖欠左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等12民农民工工资达十几万元未付,左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等12民农民工,来到灌南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灌南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汪某某、徐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这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支持左某某、王某某、于某某等12名农民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帮助12名民工书写了起诉状,同时积极与灌南法院进行沟通协商,与法院搭建了办理农民工讨薪案件绿色通道,建议快审快结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

  案情回放2:包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20名民工在灌南县某木制品厂工作,截止2017年8月份,该木制品厂共欠发20名民工劳动报酬近15万元,其法定代表人史某某因个人债务导致资不抵债,厂房被法院查封,银行账户也被法院冻结,包某某、王某某等15名民工经多次索要无果后,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

  灌南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民行部门多方走访调查,核实证据,并前往工商部门查阅了该木制品厂的工商登记,经查该厂为史某某以个人财产出资,史某某应该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符合支持起诉案件的法定标准。灌南检察院支持包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20名民工以史某某为共同被告向灌南县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协商,建议对涉及民工工资的案件快审快结,帮助他们解决燃眉之急。在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期间,灌南县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法院判决史某某向包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20名民工支付劳动报酬,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