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区院立案监督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获判
2017-11-14 14:34:00  来源:  作者:连检宣

   近日,赣榆区院立案监督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获判,被告人韩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护。

  2015年10月2日16时许,韩某某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厉庄镇西陡岭村村北刘某某家小麦地里,因承包地一事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后韩某某与刘某某相互抓打,在抓打过程中韩某某将刘某某左手打伤,经鉴定,刘某某左手第四掌故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但公安机关并未立案侦查,刘某某多次向当地派出所、公安机关纪委反映,仍没有结果,2016年11月,被害人刘某某向赣榆区院控告要求立案监督。 

  赣榆区院审查认为韩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遂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向赣榆区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该局于2016年11月25日决定立案侦查。2017年11月6日,赣榆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