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犯新罪,收监执行再加刑
2017-11-08 14:40:00  来源:  作者:张江波、相恒林

   因犯盗窃罪被判缓刑,缓刑期间再犯诈骗罪,法院裁定收监执行,并对诈骗进行判决。近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冯某诈骗一案,经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赣榆人冯某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本该在缓刑考验期内,严格遵守各项监督管理规定认真接受改造的冯某,并未按照规定时间报到且在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一个月。2014年12月23日,赣榆区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其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决定对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9月1日,冯某归案后被送往徐州市某监狱服刑。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冯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除了没有遵守监督管理规定之外,竟然还实施了一起诈骗犯罪。 

  2014年9月20日,在赣榆区某镇小区郑某经营的美容店内,犯罪嫌疑人冯某利用帮助郑某办理POS机入网之机,将自己使用的一台POS机冒充新机销售给郑某。几天之后有顾客在美容店内用该部POS机刷卡消费14000元,该笔钱随即被转入冯某的妻子吉某某的邮政银行账户,后冯某通过网上银行将该笔款项转走用于归还自己的信用卡欠款。鉴于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