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侦查工作办法》出台——公诉案件“自侦模式”开启
2017-10-30 09:21:00  来源:  作者:连检宣

   为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效规范审查起诉阶段自行侦查工作,近日,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制定实施了《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审查起诉阶段自行侦查工作的办法(试行)》,不断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灌南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在案件办理工作中发现,过去,个别公诉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以后,会遇到退而不补或者怠于补查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方式督促侦查机关继续收集证据、引导取证,却往往难以达到理想取证目标,导致此类案件办理工作效率不高。 

  针对这种现状,该院公诉部门根据日常案件办理实际情况,在事前调研且依法依规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审查起诉阶段自行侦查工作的办法(试行)》。《办法》明确了在侦查机关有怠于侦查可能、辩护人提出或检察机关发现侦查行为存在违法可能等4类情况下,公诉部门可以开展自行侦查。同时,《办法》规定了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启动程序以及各类证据的固证方式、调证流程,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保证侦查过程的合法、规范。另外,该院要求公诉部门开展自行侦查的过程中保障被害人、证人的知情权,出具《询问通知书》、工作证,及时告知权利义务。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是我们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做出的探索和尝试,希望在保证办案效率的同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作用,提升公诉案件办理整理质效。”该院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说。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