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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检察院召开公益性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办理情况新闻发布会
2017-08-25 09:16:00  来源:  作者:连检宣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经济社会永续发展。市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对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作了部署。连云港市检察院紧紧围绕这个发展大局,主动作为,积极创新,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确立了以公益为核心,以矿砂污染、酸洗石英砂水污染、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捕捞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为重点的监督领域,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形式进行监督的公益保护模式。2015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形式提起的公益保护案件1528人,法院已审结14件,挽回损失1344392元。工作模式得到省检察院领导肯定,并在全省检察机关推进公益诉讼电视电话会议上进行经验介绍;连云区检察院办理的王某等滥伐林木案件被2016年度“两高”工作报告引用。现将连云港市检察机关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形式进行监督的公益保护模式具体举措通报如下: 

  一、坚持有限监督原则,做好诉前检察建议工作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守有限监督及有效监督原则,既不越俎代庖,直接代行职权,又做到精准监督。在掌握违法案件线索后,及时采取实地查看、走访群众、调取数据、座谈研讨、案件分析等有效方法进行案件调查,在深入查找问题的症结和根源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及时与主管单位沟通,对于通过督促履行职责、支持起诉可以化解的案件,及时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书、支持起诉意见书。对于社会公益继续受损的情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手段进行补救。如连云区检察院办理的多起酸洗石英砂水污染等案件中,通过提起诉前检察建议,由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行政处罚手段进行受损补偿。 

  二、建立诉前机制,实现无缝对接 

  一是强化汇报请示、加强业务指导。针对资源环境案件实行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审合一”和集中审判的模式,市检察院探索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诉讼模式,注重恢复性司法的应用,在刑事案件中一并解决相关的民事赔偿问题,提出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开展检察生态保护的工作思路和具体打算,得到了上级院领导的肯定和支持。同时市检察院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切实畅通两级院的信息交流和案件沟通渠道,实现快速无缝对接,保障线索的有效移送和利用,并组织召开案件分析研讨会,对拟开展案件进行筛选,确保案件规范、有序开展。二是加强检法协作。维护公益是检法两院的共同职责,为此市检法两院多次就案件受理、开庭、结案、专家出庭作证、修复方案公示、修复费用提取等各个办案环节进行具体磋商,就证据标准进行探讨,把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质量关,使案件办理既符合现有法律的规定,又能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公益。连云区检察院还牵头区法院制定《关于依法办理资源环境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流程及庭审模式,并统一执法尺度,提出具体、明确的指导性规则,为具体案件办理提供可操作性的方法,确保案件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三是加强检察院内部一体化办案建设。加强刑事检察部门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协调配合和整体联动,定期交流相关案件办理进展,建立犯罪线索发现、移送和办理反馈、跟踪机制,组建资源环境案件专案小组,从“专业、专人、专案、专办”的思路出发,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及效率。 

  三、诉中找准重点,依托办案强化监督 

  一是夯实刑事案件办理基础。加强与公诉部门协作配合,充分运用参加案件研讨会、补充侦查、调查核实等手段,为资源环境案件刑事部分准确定罪量刑奠定基础。二是运用司法手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突出生态保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义务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对破坏生态资源环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面对资源环境造成损害后果举证的复杂性、专业性,检察机关克服举证难、鉴定难等因素,积极联系协调聘请专家评估,出具专业意见,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予以修复。在证据收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环节,充分行使各项民事诉讼实体性权利,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效果。如在办理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分别聘请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技术指导站、连云港市林业局、江苏连云港地质工程勘察院的10名工程师以上职称专家,针对案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出具《海州湾中国对虾增值放流效果评估》、《连云港地区杨树纯林生态效益评估报告》、《江苏省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优化设计方案》等专业修复意见,以鉴定意见这一证据形式举证。同时围绕专业技术问题,引入专家鉴定人出庭说明。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涉及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环境修复等大量的专业技术问题,检察机关通过甄选专家协助办案,厘清关键证据中的专业性技术问题。专家鉴定人出庭就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就因果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方式、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作出说明或提出意见,便于被告人服判,便于法庭更好的采信鉴定报告。三是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案件特点,在办理此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不仅要纠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生态环境违法侵权行为,还通过执法办案,全面收集有关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向海洋与渔业部门、林业部门、国土部门、水利部门、相关政府等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职,减少监管盲区。2015年以来,共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16件,促进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整改,采纳率为100%。如市检察院2016年办理的被告人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等三人非法采矿案中,发现东海县石梁河镇人民政府存在违法履职的情形,指令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该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该镇人民政府予以采纳。 

  四、诉后惩防相结合,构筑生态保护体系。 

  一是对裁判行为实行全程法律监督,提升监督质效。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针对法院通过报纸及官方微博向社会公示生态修复方案的方式加强公示监督、裁判履行活动等多环节的法律监督,将“修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态环境检察公益保护实践,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在实现刑事惩罚及生态修复赔偿同时,帮助犯罪人员尽早回归社会,弥补自己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损失,实现一判三赢。同时建立信息台账,对于被告人刑罚执行及生态修复补偿行为跟进落实,定期回访,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并行。如连云区院办理的被告人尹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判决后多次与法院和被告人联系,跟进落实,最后确定在5月国际海洋日前夕进行对虾增殖放流,于2016511日,尹某等6被告人在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连云区人民法院的监督下,于海州湾海洋牧场进行增殖放流对虾苗1365万尾。为提高放流虾苗的成活率、保证放流效果,检察机关还联合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及渔业指导组的对虾苗渔业专家全程参与监督、指导放流。二是当好防范教育宣传员,提升公众环保意识。结合查办损害较大的个案,开展宣传巡展进街道活动,推动环保预防深入化,通过下基层、走乡村、进社区,以案例展板巡展、制发宣传手册等形式,讲刑法、讲危害、讲可持续发展,强化典型案例的剖析警示,切实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并不断扩大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公益多元保护影响力。三是强化机制建设,加强协作配合。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与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港市环保局会签《关于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协作机制。连云区检察院与连云区环保局等11家行政执法单位联合制定《资源环境案件专案小组工作实施细则》,与赣榆区环保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四家单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资源环境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与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农林等部门联合出台《资源环境类案件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在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互通和工作交流,对生效裁判案件实施修复跟踪,由行政职能部门对被监管人员修复生态情况定期反馈,保障案件执行效果。对重点案件开展联合办案,增强对破坏资源环境违法案件的惩处合力,适当延伸司法保护链条,最大限度服务和保障区域生态文明建设。 

  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工作推进任重道远。全市检察机关将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综合运用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手段,积极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建设美丽连云港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连云港市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 

  近年来,连云港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保护主题,通过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为美丽连云港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非法采矿案 

  201212月,被告人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挂靠江苏中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参与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投标并中标。20132月至201412月,被告人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在对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的余量资源开采过程中,故意违反设计方案规定,越界超深开采建筑用片麻岩和花岗岩矿石量316940.6吨,经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非法采矿的价值为3169406元,造成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修复费用扩大。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江苏连云港地质工程勘察院对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编制优化设计方案,明确扩大部分环境修复费用为124216元。因被告人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院于20151117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并以原告身份,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等三人连带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扩大修复费用。201678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胡吉祥、徐焕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同时,禁止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活动,且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矿山治理扩大损失计人民币124216元,上述款项交至本院指定帐户,专项用于东海县磨山北坡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胡吉祥、徐焕根、王仲友非法采矿,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义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针对生态环境涉刑案件的特点,坚持打击刑事犯罪与追究民事侵权并举,在生态环境检察公益保护实践中引入“修复性司法”理念,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实现刑事惩罚及生态修复赔偿的统一。 

  王顺济滥伐林木案 

  20141219日、20日凌晨,被告人王顺济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至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岗西村养殖厂对面王经田家苗圃地内,非法采伐杨树163株,折合林木蓄积为23.8042立方米。经连云港市林业局专家作出生态效益评估报告及修复意见,被告人王顺济滥伐林木行为损害生态环境,造成涵养水源、固碳制氧、防风固沙等生态效益损失,修复其造成的生态效益损失需20715.7元人民币。并出具修复方案,建议通过栽植19403年生黑松苗,并保证成活,基本能够修复被王顺济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连云区人民检察院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王顺济修复被其犯罪行为损害的生态环境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0715.7元人民币。2016115日,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环刑初字第00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顺济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上,于20163月通过在指定地点补种3年生黑松苗1940棵的方式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    

  2016311日,连云区检察院联合连云区法院、赣榆区林业局到赣榆区吴山林场,督促、指导滥伐林木的王顺济在检察机关“生态修复林基地”进行补植复绿,恢复林业生态,补植黑松1940株。该案以“补植复绿”方式践行修复性司法理念,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同时,强化与生态环境行政监管单位、法院等部门的联合协作,共同推动“绿色生态”检察公益保护理念。    

  尹宝山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126月至7月间,被告人尹宝山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召集并安排被告人李至友、秦波涛、秦军、李明明、秦新波先后驾船至大丰市斗龙港,前往127128海区从事流刺网违规捕捞生产作业,非法捕捞水产品合计价值830161元人民币,所捕获的水产品均由被告人尹宝山收购。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技术指导站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修复意见,针对尹宝山等5人伏休期间非法捕捞梭子蟹、海蜇的行为,建议放流中国对虾苗,以增殖放流的方式补偿自然资源、还渔于海。根据当时市场行情,按照执法机构查获尹宝山等人非法捕捞海产品折算中国对虾苗数量,共为1365万尾。依照省渔业指挥部2015年中国对虾增殖放流中标价约60/万尾,约合人民币81900元。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修复被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或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81900元人民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于2015123日作出(2015)港环刑初字第00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六被告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海产品的犯罪行为,影响海洋生物休养繁殖,给海洋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修复意见,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放流中国对虾苗可以有效的进行修复。各被告人应放流中国对虾苗数量为:被告尹宝山应放流433万尾,被告李至友应放流334万尾,被告秦军应放流184万尾,被告秦波涛、李明明应分别放流166万尾,被告人秦新波应放流82万尾。放流方式为渔船运输至海州湾海域人工放流,放流时间为20164月。判决,被告人尹宝山、李至友、秦军、秦波涛、李明明、秦新波于20164月以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2016511日,连云区人民检察院针对尹宝山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实施增殖放流,共计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修复海洋生态。该案作为全市首例检察机关生态资源环境公益保护案,首次引入专家论证,聘请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及渔业技术指导站多名专家组织论证,作出生态修复意见并确定修复方案,成效显著。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