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类别:法律政策
咨询内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那么协助出庭具体如何理解?是否可以宣读起诉书,参与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在庭上按照规则应该不能称为公诉人,如何自称?本助理?本辅助?公诉人助理?(咨询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杨建军)
个人意见:检察官助理的工作应该是辅助性工作。一是检察官助理不属于检察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则所称检察人员,包括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二是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的工作是辅助性的。例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应当由检察官担任。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出庭。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庭前会议的,由出席法庭的公诉人参加。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根据需要可以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最高检专家组解答意见:关于检察官助理协助检察官出庭的具体职责,目前没有规范性文件予以明确规定。参考《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检察官亲历性事项的要求,我们认为,宣读起诉书、讯问、询问、质证、答辩及发表出庭意见等属于检察官亲历性事项,属于出庭的重要职责,应当由检察官本人履行。检察官助理可以按照检察官的指示从事宣读证据、协助进行多媒体示证等补充性、辅助性工作。检察官助理在法庭上的法律身份、名称与起诉书保持一致,仍为“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