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检察建议工作,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和效果,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江苏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检察建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再审检察建议;
(二)纠正违法检察建议;
(三)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四)社会治理检察建议;
(五)其他检察建议。
第四条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均需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按照调查核实、文书制作、文书审核、审批决定、文书送达、备案审查、异议复核、督促落实、立卷归档的流程进行办理。
第五条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情形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采取查询相关证据材料、咨询专业人员、委托鉴定评估、现场走访查验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检察官调查核实完毕,应当制作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认为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起草检察建议书,一并报送检察长;认为不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将调查终结报告连同相关材料订卷归档。
第六条检察建议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或者问题的来源;
(二)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或者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及其证据;
(三)存在的违法情形或者应当消除的隐患;
(四)建议的具体内容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等的规定;
(五)被建议单位提出异议的期限;
(六)被建议单位书面回复落实情况的期限;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检察官起草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书,报送检察长前,应当送本院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进行审核。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审核检察建议主要包括制发是否必要、内容是否合法、格式是否规范、说理是否充分、措施是否具有操作性等。
第八条提出检察建议,由检察长审批决定。涉及重大、疑难、复杂事项的,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检察建议书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送达检察建议书,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现场宣告送达。
宣告送达检察建议书应当商被建议单位同意,可以在人民检察院、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由检察官向被建议单位负责人当面宣读检察建议书并进行示证、说理,听取被建议单位负责人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加。
第十条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应当于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和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发出的检察建议书确有不当的,应当听取下级人民检察院意见后,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变更或者撤回,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被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官应当立即进行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及时对检察建议书作出修改或者撤回检察建议书;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报经检察长同意后,向被建议单位说明理由。异议复核应当在被建议单位提出异议后十五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工作由承办检察官办理,可以采取询问、走访、不定期会商、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并制作笔录或者工作记录。
第十三条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回复、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承办检察官应当及时催办,经催办后仍拒不回复或者整改落实的,经检察长决定,可采取以下措施推动落实:
(一)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二)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
(三)对于事关地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检察建议,可以就该事项向党委报告或者向政府通报;
(四)对于有关行政机关不认真整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可以依法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启动专题询问、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程序;
(五)对于以公开宣告方式送达的检察建议,将被建议单位落实情况通报给参与公开宣告的第三方人员,并组织被建议单位和第三方人员召开听证会,督促整改落实;
(六)对于非涉密检察建议,可以将被建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七)对于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十四条检察建议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当将全案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本院所办理案件的涉案单位、本级有关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需要向涉案单位以外的上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对办案中发现的个性问题,由办案单位制作检察建议,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核后转送;对办案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应当层报被建议单位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并提出。
需要向下级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指令对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检察建议的流程监控和分类统计,定期组织对检察建议进行质量评查,对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第十七条建立检察建议考评机制,将各单位检察建议的制发和督促落实情况纳入院综合考评,将检察官办理检察建议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情况纳入个人业绩考评。省、设区市人民检察院每年组织优秀检察建议评选活动。
第十八条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和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的办理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