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 刑事案件;
2、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3、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5、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6、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7、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8、 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义勇事故赔偿的;
9、 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维护合法权益的;
10、 其它确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经本中心审查后,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具有南京常驻户口,或者有本县暂住证、事由、案由发生在靖安县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申请事项确有理由和偏执并有给予援助的必要。
2、有证据证明确有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3、有充分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4、盲、聋、哑等残疾人和未成年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符合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无需对其是否具备一般条件作实质审查,即可经过人民法院指定获得法律援助。
5、法律援助中心认为有必要的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
三、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向本中心递交的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如暂住证);
2、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救济证、下岗证、待业证、政府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出具申请人及家产成员经济状况的说明);
3、享有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如财产所有证、亲属关系证明、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材料证明);
4、代理申请的,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代理权证明;
5、本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厂。
四、申请法律援助的注意事项
1、申请人获得法律援助后,应与法律援助机构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并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与法律援助人员合作,否则,法律援助机构有权视情节中止或撤销法律援助。
2、申请人如果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受援资格并向其追索有关费用。
3、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情况改善,不再符合受援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也可以经受援助人与法律援助机构协商,不终止法律援助,但应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受援人因法律援助事项的解决获得较大的经济利益时,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补偿法律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