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多起以老年群体为主要侵害对象的刑事犯罪见诸报端,其中以欺骗等手段,侵害老年人财产性利益,造成老年人养老金缩水甚至亏空类案件更为多见,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先后就“诈骗老年人现象高发,需要严打以维护老年人利益”发声。近日,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将2016-2017年全市公诉部门办理的以诈骗等手段对老年人财产性利益造成侵害类案件进行了梳理,经分析后认为,我市该类案件总量不凸显,但传统诈骗类案件数量不减,非法集资类案件老年人参与度提高,且具有涉众广,危害大等特点,对老年群体晚年生活和社会稳定带来重大安全隐患,需要社会各方予以重视。
一、案件基本情况
按照60岁以上为老年人的划分,以社会关注较高的诈骗、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类案件为样本。根据公安信息平台数据,2016-2017年连云港全市登记的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类刑事案件中,老年被害人占全部被害人的5.4%,较之2014-2015年降低了2.8个百分点。其中被诈骗老年人占同期全部诈骗被害人的4.3%,同比降低2.9个百分点。被集资诈骗老年人占同期全部集资诈骗被害人18.5%,同比增加10.8个百分点。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老年人占同期全部非吸参与人34.1%,同比增加13.8个百分点。
连云港市两级院2016-2017年受理公诉案件中(根据统一业务系统中填录案卡是否有老年被害人项和县区院上报数据),有老年被害(参与)人的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分别为9件、4件、6件,占该类案件的比例分别为3.3%、36.4%、11.8%。
二、案件特点
(一)从案件体量看,连云港老年人被骗案件总体发案比例不高。以上述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为例,全市公诉部门2016-2017年度共受理上述三类案件334件,其中有老年被害(参与)人的案件19件,占比5.69%,单从数字看,该比例并不算高,但不排除可能存在案卡填录不规范数据不准确和在部分非吸案件办理中对大量参与人年龄未作考量的因素。
(二)从罪名分布来看,传统一对一型诈骗犯罪老年被害人比例下降,点对面型非法集资类犯罪老年被害(参与)人比例升高。如上数据显示,传统侵财类诈骗犯罪中老年被害人比例为4.3%,且较上一个两年比例有所降低,但因诈骗犯罪案件和被害人基数庞大,老年人被诈骗案件数量仍居三类案件之首。集资诈骗类案件呈现老年被害人人头占比和案件占比均逐年增加趋势,2016-2017年全市有老年被害人的非法集资案件数占该类案件比例36.4%;作为非诈骗类犯罪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2017年老年参与人数占全部参与人数的34.1%。
(三)从老年人自身情况来看,涉及罪名有所区分。性别区分:男性老年人多因购买理财产品、储蓄存款而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或因求人办事被诈骗,如东海县检察院办理的张长前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参与的32名老年人仅2名女性;女性老年人多因购买保健品、药品而被诈骗,如海州区院办理的孙海远诈骗案件,现场购买保健产品的84名老年人中有57名女性,占67.9%。城乡区分:城镇老年人多因购买特效药、保健、理财产品而被诈骗或集资诈骗,而乡村老年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多被高息储蓄诱惑而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被集资诈骗。
(四)从犯罪手段来看,普遍与特殊共进,新旧概念手法并存。老年人被骗案件中不仅有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许诺高息贷款诈骗、出车祸借钱、假买送货等方式,也有专门针对老年人实施的诈骗,如采用冒充老中医看病等传统手段实施,如连云区院办理的王建诈骗案,被告人王建先后7次冒充德高望重老中医给其同伙假扮的病人当街看病,由其他同伙假装围观并宣传“老中医”效果好,使围观的老年被害人产生信任后,“老中医”对老年人提出家中近期将有灾难,以破财消灾方式骗取老年人金首饰等财物。也有以投资大米、茶叶、保健品,甚至组团到海南买两平方米房子、预订老年高级公寓床位、买股票、网络金币等形式来吸收或诈骗老年人钱财,如连云区院办理的赵春雨、戴志汝案即是由被告人成立多家“老顽童”实业公司以上述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65万余元,集资诈骗405.1万元。
(五)从个案来看,老年人财产损失对其生活存在较大影响。以张长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连云港市属于人口流出城市,农村多为留守老年人和儿童,张长前在村里开设合作社,比照正规银行装修店面,非法吸收附近多个村庄村民存款,2016年案发后未能偿还的参与人中共32位老年人,存款共计169.17万元,金额占全部未偿金额的67.7%,未还老年人均存款5.28万元,而该年度连云港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3932万元,用一位81岁参与老人的话,“棺材板”钱都没了。
三、老年人被骗案件的原因分析
(一)老年群体客观存在的原因
1.老年群体对健康的关注,容易陷入购买保健品的圈套。老年人患有各种慢性疾病的概率比较高,对养生保健产品乐于关注和购买,一部分犯罪分子就是利用了老年人的这种心理,向其推销假冒甚至劣质产品。如海州区孙海远涉嫌诈骗案中,孙海远等人将从批发市场200元一个购买的“养生锅”作用夸大,大肆宣传,作价800元卖给老年人。
2.老年群体对家人的关爱和被关爱的需求,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退休后回归家庭,对家庭成员最为关注和关爱,特别在家庭成员遇到特殊情况下,这种心理更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如东海县院办理的陈常友诈骗案,陈常友以能帮助被害老年人的儿子减轻刑罚为借口,向老年人索取17万元人民币。赣榆区院办理的王杰善诈骗案,王杰善到狱友家中,欺骗被害人可以为其儿子办理保外就医,骗取被害人2万余元。男性单身老年人则因常年独居容易被女性犯罪分子作为对象,如赣榆区院办理的刘忠梅诈骗案和王颜霞诈骗案,均是五十多岁女性虚构单身、家庭困难、需要找老伴互相扶持的身份,与多名60岁以上被害人接触,到其家中做家务陪聊天,获取被害人信任,进而以各种名义骗取钱财。
3.农村老年人信息相对闭塞,且警惕性不高。近年来,社会各界对于非吸类犯罪加大了宣传预防力度,一些金融机构如银行均做出“远离高息诱惑”的醒目提示,我市非吸类案件参与人数由2014-2015年的601人下降至2016-2017年的287人,但对于广大农村宣传不够,特别是农村老年人多位于宣传盲区,使得非法吸收农村老年人存款仍大有市场。农村留守老年人对主动热情搭讪的陌生人警惕性不高,容易被套话暴漏个人信息进而被骗,如灌云县院办理的王加江诈骗案,王加江在一次被老年人误认为是自家亲戚后,萌生了利用老年人眼神不好容易认错人来冒充亲戚骗取钱财的想法,于是骑车在各村庄闲转,看到单独老年人就上去聊天打探其兄妹情况,进而认亲借钱2000-7000元不等,两个月时间内作案18起。
(二)犯罪分子方面的原因
1.具有多次侵财犯罪前科,个人或组团行动。全市9件诈骗案件中,4名被告人均有侵财犯罪前科,其中王善杰、王建曾被法院4次判刑,王建第四次出狱后更是组建了一个诈骗团队,有人冒充老中医,有人假扮病人,有人现身证明老中医的神奇医术,有人鼓动造势,分工协作,向老年被害人下手,屡屡得逞。
2、深谙老年人生活习惯和心理,步步为营有的放矢。以孙海远涉嫌诈骗案为例,外省嫌疑人纠集多人来连后,先是在早上四五点钟到菜市场、体育锻炼场、广场等老年人聚集的地方发放传单,宣传参加活动免费送鸡蛋、大米、手镯等物品,后在本市较为高档酒店租赁会议场地,第一天对到场的老年人宣传基于国家对老年人的关心,特有养生锅优惠回馈老年人,十个锅卖给现场老年人并同时随锅发放回报卡,随后又让拿到回报卡的老年人排队领“惊喜”,后凭回报卡全额返还卖锅款。在现场老年人要求多提供商品让更多人参加的呼声下,同意第二天继续举办该项活动,并要求在场老年人扩大宣传,将优惠活动介绍给其他人。第二天三四点钟在原场地收取到场老年人钱款后发放养生锅、养生披肩和回报卡,随后七名嫌疑人趁乱撤离现场,等现场老年人想要拿回报卡退款时,发现已经找不到人了。嫌疑人熟悉老年人早起买菜锻炼的生活规律,找准对象,虚构国家层面高大上的关爱老年人政策,免费发放小礼物的宣传,租赁当地高档场地和第一天的“返款”示范,使老年人深信不疑,时间选在早上三四点,减少了老年人与家人朋友告知商量的可能,避免引起酒店方面注意,更有利于在凌晨驾车逃回外省。
3.增加亲历性,促使老年人根据“眼见为实”和以往经验做出错误判断。以非法集资类犯罪为例,被害(参与)人多为根据经验判断或相信熟人介绍,如张长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在村里成立合作社,装修设计均按照银行模式完成,并找到某村原电工钱某、原农村信用合作社职员苗某一起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32名被害人老年人中17名因门面装修像是银行而相信其合法宣传,13名因认识电工钱某,11名因认识苗某,而相信了其关于高息存款正规合法的宣传。如赵春雨非法集资案,被告人多次组织老年人到车间现场观看产品生产规模、到海南旅游考察房地产、考察高档老年公寓,进而使老年人对“投资项目”深信不疑。
(三)司法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原因
1.犯罪成本及风险相对不高。老年人除了容易上当受骗外,被骗后,老年人往往不能及时意识到自己被骗,甚至在保健品推销的浓浓“亲情”氛围和非法集资前期“投入”的基础上,老年人不愿意相信自己被骗,或者担心报案会造成损失无望追回,甚至觉得被人骗是羞于启齿的事情,故而犯罪分子案发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有所降低。对于采用夸大疗效、虚假宣传推销保健品等商品的,因老年人自愿相信且自愿购买,则很难界定为诈骗行为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关爱老年人机制不完善。家庭对老年人关爱不够,空巢老人大量存在,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分开居住应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的要求已明确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具体实施过程中难以界定经常的频率,调解和起诉的救济途径无法确保执行效果。社会对老年人关注不够,随着智能化社会的发展,大多数老年人客观上有被社会边缘化的趋势,基层缺乏将老年人组织起来的平台,大多依靠老年人因兴趣爱好自发组织抱团,如广场舞、棋牌室等,这些小团体面对问题缺乏理性判断,容易盲目跟风。
3. 社会监管体制不健全。相关职能部门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风险时,对欺诈行为和投资失败难以明确界定和判断,客观上存在监管灰色地带,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工商部门和食药部门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对于虚假宣传等行为查处不力,宣传不到位。对老年人防诈骗预防宣传覆盖不全面,影响不深刻,相对于城镇老年人,农村老年人接受预防宣传机会相对较少,对诈骗行为的辨识能力较弱。
四、守护老年人“钱袋子”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社会关爱老年人机制,在编织保护网上下功夫。呼吁建立政府职能部门、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协作配合的关爱机制,将老年人纳入社会重点关爱对象。强化工商、食品药品管理、金融监管等市场监管部门责任意识,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无证经营、虚假宣传、恶意营销等经营行为及时叫停,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发挥两法衔接平台作用,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移交犯罪线索。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在社会营造家家尊老敬老和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良好社会风气,发挥基层自治组织作用,丰富老年人文化生活,弥补老人心理需求和情感缺失,使老年人被关心被关爱,生活充实。
(二)加大对犯罪打击力度,在发挥刑事惩治防范功能上下功夫。司法机关应严厉打击专门针对老年人实施的诈骗犯罪,严格适用关于诈骗老年人财物酌情从严惩处司法解释,对于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广告从业者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注重类案分析,将对老年人诈骗、集资诈骗等案件定期梳理,发布类案指导,规范证据审查规则,加强刑事指控。加强对个案宣传力度,对于在当地涉众广、影响大或新型案件,及时发布案件诉讼信息,扩大知情面,最大程度上发挥刑事预防功能。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相关部门、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依法移送各级监察机关。
(三)分职能按需求加大宣传力度,在老年人被骗预防实效上下功夫。切实有效承担“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工商部门、食药品监管部门应重点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和食药品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防范使用假冒伪劣商品实施的犯罪行为;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大对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反金融诈骗等法律法规的宣传,防范非法集资类犯罪行为;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对特定社会群体权益保障重点宣传;报刊和新媒体网络终端加大对老年人被骗报道刊发转载力度,通过信息推送提供养生保健知识和防骗攻略;检法应建立完善以案释法制度,主动探索创新普法模式。加大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市农村老年人被骗案件多发且个案危害大,深入农村基层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显得极为必要,市检察院即将应社区群众要求深入花果山街道围绕“老年人防范金融诈骗”开展送法下乡活动,按需普法,帮助群众提高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