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检察专项报告】连云港市检察院关于全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0-06-19 09:27: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宋祥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市检察院报告全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自2017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在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的领导、监督与支持下,全市检察机关按照把握公益核心、夯实工作基础、突出监督重点、狠抓案件质量、打造工作品牌、注重社会效果的工作思路,扎实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1049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910件,提起诉讼58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5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53件。成功办理了全国海洋生态环境维权第一案、全省非试点地区首例公益诉讼案。1个案件获评全国环境资源十大典型案例,1个案件获评全国检察机关典型案例,2个案件获评全省十大法律监督典型案例,1件检察建议获评全省检察机关十大精品检察建议。保护海洋生态经验做法在全国检察机关会议上交流,“生态资源环境司法保护改革项目”获评全省首批优秀法治实事项目、全市优秀改革项目。

  一、提高政治站位,把牢公益诉讼正确方向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决策、亲自部署、亲自推进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是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全市检察机关牢记职责使命,坚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谋划推进工作,把牢公益诉讼正确方向。

  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支持开展工作。自觉在市委领导和市人大监督下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认真落实市委、市人大决策部署,及时请示报告,公益诉讼工作得到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市“两办”于2018年4月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12月出台《关于推进公益诉讼加强公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市、县区人大先后开展检察公益诉讼专题调研15次,听取专项工作报告3次。市、县区党委、人大主要领导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作出批示26次。

  从政治高度谋划推进工作。把公益诉讼工作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两级检察院均成立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把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检察履职重点。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把握“督促之诉”“协同之诉”定位,秉持诉讼是手段不是目的,核心是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切实恢复受损公益,助推法治连云港建设,着力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公益保护职责,发出的910件诉前检察建议到期回复采纳率达100%,提出问题全部得到整改,既有效保护了公益,又促进了依法行政。

  从大局角度展现检察担当。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动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服务保障发展大局。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市检察机关迅速行动,主动对29件涉疫公益诉讼线索进行评估,立案2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3份,发出提醒函3份,为疫情防控贡献了检察力量。如,灌南县检察院针对“顺风车”在疫情期间运营且毫无防疫措施的问题制发诉前检察建议,推动从全县到全国交通系统开展专项整治,有效堵住防疫漏洞,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疫情防控典型案例发布,省检察院刘华检察长批示肯定“警觉性高、责任心强”。积极服务“三大攻坚战”,主动对接全市“263”专项行动,服务化工园区转型升级,在徐圩新区等化工企业集中地设立派驻检察室3个,灌云县检察院连续两年对燕尾港化工园区开展专项检察,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0余份,全市共对5件化工企业污染环境案立案审查,已提起公益诉讼1件;积极护航安全生产,发出检察建议10件,其中灌南县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被县政府纳入全县《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严格依法履职,当好公共利益代表

  严格按照修订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依法规范办案,履行好公益诉讼职责。

  聚焦环境资源保护,守护港城绿水青山。共立案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40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43件,提起公益诉讼40件。市检察院指导东海县检察院就石梁河水库非法采砂问题发出检察建议,推动相关部门拆除违建500余间、洗砂设备214台,拆解采砂、运砂船1800余艘,恢复滩地360万平方米,目前非法采砂现象已基本杜绝,相关调研报告获市政府方伟市长批示。海州区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推动实施钓鱼山垃圾填埋场改造工程,被列入全市十大民生工程,共清理垃圾8.9万立方米,实现从垃圾场到生态风景区的华丽转变。突出海洋生态资源保护,牵头开展全省“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共办案29件,推动拆除非法码头54个,销毁浮子筏23艘、违规网具300余件。灌南县检察院办理了“6·01”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根据海洋生态受损情况,依法提请索赔生态修复赔偿金1.3亿元,央视《今日说法》2019年“两会”特别节目专题报道。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连续两年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监督,共办案27件,其中提起公益诉讼6件。

  聚焦食品药品问题,保障人民舌尖安全。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提起公益诉讼18件,提出惩罚性赔偿金请求800余万元。灌云县检察院对公安部挂牌督办的孟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对13名被告人判处刑罚、支付158万赔偿金、在全国媒体刊登警示公告和赔礼道歉,获法院判决支持。发出诉前检察建议304份,与行政机关开展联合检查20余次,其中针对群众关心的外卖食品安全问题,通过联合检查、诉前检察建议,推动整改问题商家200余家。

  聚焦国有土地和国有资产保护,维护国家发展利益。针对非法占用国有土地、拖欠土地出让金、违法储备土地“炒地皮”等问题,通过办案督促追缴土地出让金7134万元、土地闲置费5559万元,督促收取开工保证金500万元,督促收回闲置土地2块。加强国有资产保护,通过办案督促收回国有财产492万元。灌南县检察院针对住建部门被长期拖欠款项问题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及时收回200万元欠款。

  聚焦新领域案件,积极稳妥拓宽公益保护范围。共在英烈保护、文物保护、公共安全等新领域办理公益诉讼案件93件。灌云县检察院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职,使管理不善、遭受破坏的全国重点文物大伊山石棺墓和5座烈士陵园得到有效保护,被《检察日报》头版刊发。围绕消防安全、电梯管理等公共安全问题开展检察监督,督促消除火灾隐患200余处,整改电梯22部。

  三、注重机制建设,提升办案质效

  坚持制度先行,着力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机制,保障工作顺利推进、办案高质高效。

  健全线索收集、案件办理机制。在线索收集上,建立多元化线索收集机制。深入全市开展摸排,建立包含全市自然资源状况和污染源分布情况的公益诉讼资料库;建立公益损害观察员制度,从各行业选聘观察员265名;鼓励群众积极举报公益诉讼线索,市检察院开通公益诉讼举报电话,海州区检察院研发“公益眼”举报小程序,获评全国检察机关新媒体应用案例。在案件办理上,着力加强内部协作配合。实行两级检察院一体化办案,建立内设部门间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加强专业化办案团队建设,灌南县检察院环境资源办案团队被省检察院记集体三等功。

  创新生态修复机制。树立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将劳动补偿、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多元化生态修复方式引入司法实践,共恢复、复垦林地、耕地814亩,补植树苗12755株,放流鱼虾苗1.47亿尾,督促回收、清理生产类固体废物1500余吨、生活垃圾7万余吨。市检察院在办理顾某某污染环境案中,提出劳动补偿修复方式,通过2年960小时的劳动,促使其“环保救赎”,承包2000多亩荒山建起休闲生态农场。灌云县检察院在办理刘某等人收购、出售中华蟾蜍案中,提出放生蟾蜍幼苗、定期巡护等生态修复方式,使9名被告人实现了从野生动物伤害者到保护者的角色转变。

  健全与行政机关协作机制。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相关行政机关联合出台文件14份,建立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联席会议、联合办案等多项协作机制。市检察院与12345市民热线平台实现联网,海州区、灌云县检察院建成与环保、食药等行政机关链接的信息共享平台。针对乡村污水治理问题,海州区检察院牵头多家行政机关召开圆桌会议,推动实施了岗埠农场污水治理项目。

  积极探索区域协作机制。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往往跨区域的特点,积极开展跨区域公益诉讼协作配合。灌南县检察院牵头河北、浙江、福建等沿海地区14家检察院成立海洋生态保护联盟。赣榆区检察院联合山东日照岚山区、临沂莒南县、临沭县检察院成立全国首家省际边界生态监控指挥中心,共协作办理公益诉讼案件6件,提请索赔生态修复金100万元,推动取缔非法石子厂5家,拆除违法厂房1个,恢复耕地30余亩。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公益保护能力

  面对新的检察职能带来的新挑战,全市检察机关着力加强自身建设,固本强基,不断提升公益保护履职能力。

  提升自身素能。加强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组织开展全市公益诉讼业务竞赛,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艺等专家学者授课3次。积极开展干部交流锻炼,市检察院、灌云县检察院分别与市、县生态环境局建立互派干部挂职交流学习制度,已互派挂职干部4名。

  积极借助外脑。针对环境、资源等领域专业性强的特点,与江苏海洋水产研究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西北工业大学等单位建立协作机制,积极借助外部智力资源助力公益诉讼工作。一方面,邀请专家学者直接助力具体办案。如灌南县检察院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近海岸线修复首席专家印萍帮助我市在全国率先建立盗采海砂生态修复标准,为提起全省首例海洋非法采砂公益诉讼案提供了关键证据,经验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转发。另一方面,邀请专家学者参与公益诉讼理论研讨。共举办公益诉讼专题理论研讨会3场,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专家学者参加,为我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有力理论支撑。

  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现代科技手段在公益诉讼工作中的运用,借力科技提升检力。配备执法记录仪、专业相机、无人机等设备,提升公益诉讼调查取证能力。海州区检察院研发公益诉讼智能辅助办案系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进行线索收集、分析研判,实现智能化辅助办案,受到省检察院充分肯定。连云区检察院成立集实时监控、生态巡查等六大功能于一体的全国首家生态环境保护指挥中心,获评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优秀创新案例。

  我市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工作开展还不够均衡,表现在办案类型不均衡,县区之间工作发展不均衡;办案质效还不够高,在全国有影响的典型案例、精品案例还不多;社会影响力还不够大,公益诉讼宣传还有待加强;队伍能力还不够强,专业化、领军型人才缺乏,专业调查取证能力不足;等等。

  下一步,全市检察机关将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固优势,推动公益诉讼工作不断发展进步。一是更加紧紧围绕中心履职尽责。自觉把公益诉讼工作融入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牢固把握公益核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二是更加有效凝聚公益保护合力。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人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领导、支持和监督,进一步完善与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发动社会公众支持参与。三是更加深入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优化人员配置,加强岗位练兵、业务实训和交流锻炼,强化对下指导,提升履职本领。四是更加有力提升公益诉讼影响力。深化检务公开,加大宣传力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升公益诉讼知晓度、影响力、公信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就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进行视察调研、专题审议和专题询问,是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关心和支持。全市检察机关将在市委和省检察院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面落实本次会议审议意见,勇于担当,奋力作为,切实担负起公共利益代表职责,努力为我市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高质发展、后发先至”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公益诉讼有关用语及相关法律法规说明

  一、有关用语说明

  【检察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权益保护等领域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向有关主体发出检察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

  【检察公益诉讼的类型】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或者其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在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相关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新领域公益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已经明确的包括五大类,分别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保护。对于该五大类之外的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使用“等”字进行了概括性表述,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新领域公益诉讼,拓宽公益保护范围。

  【诉前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满(三十日),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或者其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前,应当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即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支持起诉】民事公益诉前程序中,经公告,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其起诉的活动。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及其程序,依照法律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七条检察官的职责:……(三)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