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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王某甲集资诈骗、王某乙洗钱案
2022-07-07 08:46: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2009年9月,王某甲让王某乙(王某甲之子)注册成立连云港某公司,2012年开始经营“某酒”专卖,期间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经营“某酒”需要资金周转为名,以连云港某公司作为担保,以月息1分到4分不等的高息利率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向不特定群众非法集资25户,吸收本金人民币1120余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47余万元。

  王某乙明知其父王某乙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仍将其本人名下的多张银行卡提供给王某甲用于流转集资诈骗所得资金及收益,并通过帮助王某甲办理转账和现场存取款的方式,协助王某乙转移、隐匿资金,涉及金额共计人民币135余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乙明知是集资诈骗的犯罪所得,为掩饰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或者通过转账或取现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王某乙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

  海州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洗钱罪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检察官提示:集资诈骗等犯罪手段往往有着企业发展“资金融资”的外皮,并许诺高额回报,还会以诈骗人名下企业作为担保,吸引不特定人群投资,最终只能资金链断裂,逃之夭夭。以上就是非法集资活动的“画饼”“造势”“吸金”“跑路”四部曲。

  在此,检察官提醒:遇到令人心动的投资项目,一定要“四看”“三思”和“等一夜”。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重点看是否取得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是否有“有担保、无风险”等内容,天上不能掉馅饼;三款经营模式,是否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和盈利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

  洗钱,不再是影视剧里金融黑手、网络黑客的神秘形象,真实的洗钱也许就在你我身边。在非法集资等犯罪持续期间帮助转移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可以构成洗钱罪。检察官提醒:开户很日常,出借要慎重!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