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连云港市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心原主任辛华(副处级)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辛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辛华利用担任原东海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局长助理、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局长、党组书记、东海县城乡建设环境整治指挥部旧城改造分指挥部副指挥长、连云港市土地和矿业权市场管理中心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使用权登记、拆迁推进、工程项目承揽、土地评估和测绘业务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先后多次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6.561666万元。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辛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辛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辛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较重同种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辛华收受的赃款赃物已被全部追缴,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