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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案件】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东海县国土局党组书记、局长高明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
2019-05-22 14:36:00  来源: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0日,由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东海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副处级)高明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高明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一、法院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

  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高明利用其担任东海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东海县城市建设拆迁指挥部西双湖及玉带河开发分指挥部副指挥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多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张维(另案处理)、辛华(另案处理)等个人在土地使用权登记、土地使用权违规转让、土地出让金缴纳、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5年至2017年,被告人高明多次收受单位及个人给予的人民币1942万元、存有人民币120万元的银行卡3张、美元1万元、港币2万元、购物卡1.6万元、大众牌途锐汽车一辆、低价购房获得财产性利益39.2778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187.3027万元,并以受让某公司股份形式无偿收受房产八套。

  二、检察机关工作情况及意见

  该案数额特别巨大,是近年来连云港地区办理的少有的逾千万贪污贿赂类案件,涉及人员、事实繁杂,证据体系庞大。为此市检察院成立办案组,连云港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宋祥林担任主办检察官,对案件办理全程把关并出庭支持公诉。

  在提起公诉前,被告人高明就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为进一步提高庭审效率,归纳争议焦点,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就检方指控的15起事实、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交换了意见。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依次出示了定罪和量刑证据,并运用多媒体对证据进行充分展示。被告人高明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全部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市纪委监察委、市资源局、高明的亲属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终,一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量刑建议,并对高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高明当庭表示不上诉。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