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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首例代替考试案一审获判
2018-07-26 09:20:00  来源:

    7月23日上午,东海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辖区内首例代替考试犯罪案件一审获判,驾校负责人王永刚(男,43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犯代替考试罪, 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代驾者谢传香(女,47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查,2018年1月15日13时许,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山西路海陵驾驶员培训学校内,被告人谢传香在被告人王永刚的指使下,代替连云港海新交通职业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学员宋莹、孙夫芹完成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试车型C1)的考试,被考官发现后报警。 

  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从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的角度, 二被告人的行为扰乱考试秩序,违背考试宗旨,侵犯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妨害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代替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更使得真正驾驶人无法合格掌握驾驶能力,存在潜在驾驶危险,危害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必须严厉打击,坚决杜绝。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