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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案件】海州区院一起追诉单位污染环境犯罪的 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一审宣判
2017-12-15 09:53:00  来源:海州区检察院
 近日,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由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被告单位江苏德立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王庆银、黄友德等人污染环境案,由海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一审判决以被告单位江苏德立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王庆银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黄友德、韦正祥、孙玉波、陈凉芳、王金兰等被分别判处六个月到二年不等、缓刑执行,并处罚金。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1年7月17日,江苏德立化工有限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洛美沙星、氟氯溴苯等系列的制造与销售,被告人黄友德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韦正祥担任该公司的安环科负责人。2015年2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友德、韦正祥故意违反危险废物处理要求,先后五次将扬中市德立化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70余吨危险废物精馏残渣(危险废物类别为HW11),交由无处理资质的被告人王庆银处置。被告人王庆银雇佣被告人孙玉波、陈凉芳、王金兰将38桶化工废料在灌南县硕项湖进行非法倾倒,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对周边饮用水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根据我市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海州区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通过对案件的认真、细致审查发现,德立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化工企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仍放任企业主管人员将危险物质交由他人处理,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应当按照污染环境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侦查机关未将该嫌疑单位移送审查起诉,故未收集其构成单位犯罪的相关证据,兼之本案侦查人员无单位犯罪侦查取证经验等问题的存在,公诉部门检察官主动引导侦查,将列出详细的补侦提纲,并对取证方式及规范进行指导,成功追诉德立化工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单位。针对部分被告人称其对倾倒的废物性质并不知晓等辩解,承办检察官行使公诉环节调查取证权,多次前往污染地点调查取证,固定相关证据,形成证据锁链,确保案件成功起诉。

本案追诉遗漏被告单位并获判,是检察机关充分行使诉讼监督职能的体现,而成功办理这起人数众多的污染环境案件,表明了检察机关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打击力度,彰显了检察机关围绕生态文明建设保护主题、全面履行生态检察职能的信心与决心,为建设美丽港城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编辑: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