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2日,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金玲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获判:被告人金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金玲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东海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金玲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判
2018-02-06 17:05:00 来源:
编辑: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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