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概况
(一)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1、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5、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
6、对全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7、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
8、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对地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10、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11、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市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12、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3、提出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省人民检察院或市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14、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细则和规定。
15、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市检察机关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市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16、协同市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全市各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协同县(区)党委管理和考核县(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全市各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17、组织指导全市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机关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18、规划和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市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9、负责其他应由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
1、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我市实现“全面达小康、迈上新台阶”目标作贡献。
2、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3、坚持有案必办、惩防并举,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4、全面推进检察改革,进一步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
5、切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人民满意检察队伍。
(三)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
内设机构:办公室、干部处、宣传教育处、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预防处、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处、机关党委、行政装备处、司法警察支队、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案件监督管理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派驻连云港监狱检察室、基层检察室管理处
(四)部门收支预算编制的相关依据及测算分析情况。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是根据《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根据《关于编制2017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连财预〔2016〕8号)的要求进行编制。
二、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表及填报说明
见附表。
1.收入预算
(1)财政拨款: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
(2)一般公共预算:包括公共财政拨款(补助)资金、专项收入。
(3)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主要是教育收费、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业务费等)、其他非税收入。
(4)其他资金: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债务资金、其他收入。
2.支出预算
(1)功能分类: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功能分类“类”级科目填列。
(2)经济分类(支出用途):按照支出用途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预留机动填列。
①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定额)。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②项目支出:包括编入部门预算的单位发展项目、市直发展项目、市县发展项目支出安排数。
③单位预留机动经费:指预算单位年初预留用于年度执行中增人、增资等不可预见支出的经费。
3、部门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报表情况说明。“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是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会议费指单位按规定召开会议直接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会场费用、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材料印刷费、医药费等支出;培训费是指单位按规定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支出。
三、2017年度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度预算收入4100.61万元(同比增长10.44%)。
1.从功能科目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4016.0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4.59万元。
(1)公共安全支出4016.06万元,主要用于市检察院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行使独立检察权等事务而发生的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其中基本支出预算数为3202.11万元,项目支出预算数为898.5万元。
(2)住房保障支出84.59万元,主要用于市检察院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发放提租补贴支出。
2.从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基本支出3202.11万元、项目支出898.5万元。其中:
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526.44万元(包括:水费3.32万元、会议费 16.6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75.03万元、公务接待费 7.97万元、办公费 69.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88.5万元、福利24.9万元、专用材料费19.92万元、差旅费 72.4万元、工会经费30.54万元、电费33.2万元、邮电费34.86、培训费24.9万元、维修(护)费24.9万元),比2016年增加291.59万元,增长124%,涨幅较大的原因是通过对本部门近年来机关运行经费的实际使用、决算情况的充分调研,并结合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履行法律监督等工作职能的实际需要,提高了办公费、差旅费等支出项目的标准。
“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数为196.47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为0,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8.5万元,较2016年预算数增加92万元,原因是本院陆续承办了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的系列异地案件,公车运行量比以往年度有较大增长,公务接待费32.97万元,较2016年预算数略有下降;会议费预算数为16.6万元,较2016年预算数下降15.7%;培训费预算数为114.9万元,较2016年预算数增加80.75万元,主要原因为非税其他收入预算安排减少。